镇江中院与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建立医保基金监管协作衔接机制

今日镇江讯  记者日前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得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完善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衔接工作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及相关案件审理情况,结合我市实际,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镇江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执法与基层法院民事审判长效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试行 )》(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目的是为了加强我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有效衔接,加大对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案件违法和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医疗保障基金安全规范使用。

双方协作内容包括建立联席会议机制、信息共享机制以及工作衔接机制,对已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人作为受托管理人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享有请求权或追偿权。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受害人已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法院应及时通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人接到法院通知或知道相关诉讼的,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知道垫付行为发生之日起算;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人自先行垫付行为发生时取得法定追偿权,应当从先行垫付之日起算追偿权诉讼时效。但是对交通肇事逃逸等追偿权行使对象难以确定的,应当自追偿对象确定之日起算诉讼时效。 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因追偿工作需要申请查阅、复制相关案件档案卷宗材料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全媒体记者 董礼)

编辑:陈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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