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三部门联合发文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

今日镇江讯  镇江市政府网站日前公布了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市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全文如下:

为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根据《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7〕9号)、《关于推进民办教育收费改革的指导意见》(苏价费〔2018〕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市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范围内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基准价格调整为:省优质园2500元/生.学期、市优质园2100元/生.学期、合格园1700元/生.学期。此次调整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即2018年秋学期新入园幼儿按调整后收费标准执行;在园幼儿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插班入园的幼儿按所在年级收费标准执行。

二、差额拨款或者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以及部队、高校、企业(国有集体)、街道、社区举办的公办幼儿园,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基准价的30%。其他各类保教质量稳定、课程特色明显、办学品牌优良、家长广泛认可、办园成本高的公办幼儿园,可在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基准价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

现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上限的20%,即不突破3600元/生.学期。

市区公办幼儿园及现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拟上浮保教费收费标准的,按照《镇江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镇价规〔2018〕1号)有关规定办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上浮保教费收费标准。2018年秋学期,各辖区应严格控制公办幼儿园上浮幅度及范围。

三、农村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一律不作上浮,各辖区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下浮收费标准。

四、少数公办幼儿园现行保教费收费标准已突破上述最高标准的,2018年秋学期原则上不作调整。

五、2017年9月1日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在未完成分类登记前,视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保教费收费标准。

六、根据《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镇政发〔2015〕8号)规定,对革命烈士或者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子女、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持《特困职工证》《残疾人证》人员的子女及孤残儿童,全额免除保教费。

七、市区各级各类幼儿园应按要求填写《收费情况变更报告表》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并主动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电话等内容。

八、各辖区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沟通协作,主动做好收费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并于2018年秋学期开学期间组织相关督查,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九、本通知自2018年7月15日起执行。

来源:镇江市政府网站

编辑:吴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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