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债不成就让妻子与母亲住进对方家里 这个馊主意让他被刑拘

今日镇江讯   大家都知道,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然而,在讨债过程中,债主要使用合法手段,不应触碰法律红线,否则,很可能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在丹阳,一场债权人为催债竟住进债务人家中的闹剧,以债权人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丹阳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告终。

15日,承办这起案件的江苏万善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志浩律师告诉记者,魏某姐姐因生产经营需要,曾多次向翟某借款,至2015年年底,共计借款数十万元, 由魏某提供担保。

之后,魏某姐姐仅归还了十余万元,翟某多次索要余款未果,便向丹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9月28日,丹阳市人民法院对翟某和魏某姐姐的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确认魏某姐姐尚结欠翟某576700元,并限该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欠款。如魏某姐姐未在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魏某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然而,大半年过去了,魏某的姐姐依然没有还清债务。让人想不到的是,在法院强制执行的过程中,翟某选择加大催债力度,让自己的妻子和母亲等人于今年7月3日住进了魏某家客厅,这一住便是一个多月。

据张律师介绍,在这一个多月的时间里,翟某的妻子和母亲不仅在魏家吃住,还经常恐吓魏某未成年的女儿以及年迈的母亲,扬言杀人、放火、卖小孩抵债等等。作为债权人的翟某本人,也经常来到魏某家大声喧哗,常常闹至半夜,严重影响了魏某家人的正常生活,给魏某的孩子及母亲造成严重的精神负担。

8月6日,魏某委托律师进行维权,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处理此事。8月9日,翟某被丹阳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刑事拘留,其妻子、母亲也从魏某家搬出。

张志浩表示,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一规定是《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的宪法渊源,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江苏万善律师事务所的眭花琴律师告诉记者,近年来,许多债权人在催债过程中使用了堵门、断电、扣车等非法手段,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生产秩序,构成了违法犯罪。在翟某与魏某姐姐的借贷纠纷中,虽然翟某强行入住魏某家的目的是为了索要合法债务,但这并不能成为侵入他人住宅的合法理由。

“在本次纠纷案件中,翟某本已通过法律途径依法进行了诉讼,法院也作出了判决并已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接下来,如果魏某的姐姐拒绝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魏某拒绝承担债务连带担保责任,法院将依法进行强制处理,而翟某却采取过激行为强行讨债,导致自身触犯法律法规,这样不理智的做法自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可以说是得不偿失。”眭花琴说。(全媒体记者 朱美娜 通讯员 丁斌)

编辑:陈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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