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座事件”的法治解读

今日镇江讯 最近一段时间,高铁上“猛人”很多!上海至阜阳,网友爆料一外籍女子强占别人座位,拒绝出示车票,还将水泼向拍视频的人群;一趟开往北京南的G334次列车上,“霸座哥”的出现,展现了教科书式耍无赖;在G6078次永州到深圳的列车上网友爆料遇到了一个霸座的女人;接着霸座事件层出不穷,“霸座大妈”“霸座大爷”……这些“霸座人士”,受到了社会的广泛谴责,也引起关于道德、法治、教育各方面话题的探讨。这类任性、撒泼的荒唐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呢?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呢?高铁文明出行还有哪些注意事项?“任性必然要付出代价,撒泼之后将面临法律法规的处罚。”日前,记者采访了润州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刘秀明,就这些“霸座事件”进行了法治解读。

对于霸坐行为及其后果从法律上应该如何阐释?刘秀明介绍说,早在2014年出台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77条第2项中明确规定: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扰乱铁路运输指挥调度机构以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显然,霸坐行为导致其他依法购票的乘客无法对号入座,进而引发争吵、围观,带来过道堵塞、影响其他旅客的乘车环境,是囊括在“扰乱列车的正常秩序”这一规定中的,理应受到法律法规的惩处。举手之间,有善恶美丑,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引以为戒,“勿以恶小而为之”。

同时,根据该条例第95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51条、第52条、第53条、第77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该条例第105条第2款还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3项也明明白白的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可以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据此,刘秀明认为,在警务工作人员警告要求当事人离开位置仍不服从,警察在不使用警械且不超过必要限度的情况下将其带离其“霸座”的座位并无不妥之处。倘若其“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甚至可以上升到使用警械的地步。

“不要小看霸座这样的事情,因为交通失信行为也会被列入个人信用体系。”刘秀明表示,早在去年1月,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民航局、铁路总公司等5部门就曾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交通出行领域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建议对交通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使交通领域不文明行为与其他领域的信用情况“挂钩”。

这七种纳入信用记录的失信行为包括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且危及铁路安全、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倒卖车票、制贩假票;冒用优惠(待)身份证件、使用伪造和无效优惠(待)身份证件购票乘车;持伪造、过期等无效车票或冒用挂失补车票乘车;无票乘车、越站(席)乘车且拒不补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全媒体记者 谢勇  通讯员 焦惟奇)

编辑 :贺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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