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胜诉当事人权益“上保险”丹阳法院发放首笔执行救助保险金

今日镇江讯 日前,丹阳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决定,首次向一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发放了执行救助保险金1万元,以保险金融手段促进了案件的执行,这是法院决战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创新举措,也体现了司法温情。

被执行人马某在楼道内擅自焚烧物品,受害人徐某开门查看火情突感不适晕倒,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鉴定,徐某死亡原因为高血压发作引起脑出血。徐某家属将马某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马某承担部分责任,赔偿徐某亲属损失2万余元。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未查询到马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马某系精神病患者,家庭生活也极其困难,并无赔偿能力。徐某亲属也因年纪较大,无法从事工作,生活陷入困难,因此向法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法院经调查核实后,决定给予徐某亲属司法救助金1万元。根据法院与人保财险丹阳支公司签署的执行救助保险合作协议,该款由人保财险丹阳支公司进行发放。徐某亲属收到执行救助金后,对法院的工作表示感谢,并自愿申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

“执行救助保险”是指法院作为投保人,将部分司法救助资金作为投保保费基数,由保险公司在法院投保金额1.3倍以内范围支付救助款。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和对象,可根据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的司法救助决定,到相关保险公司要求支付相应执行救助款。

“执行救助保险”可以充分运用保险经济手段,借助保险理赔杠杆的放大效应,最大限度拓宽司法救助范围,弥补受害人或其近亲属的经济损失,解决部分困难群体燃眉之急,为胜诉当事人权益“上保险”,帮助其实现合法权益,让执行工作更接地气、更有温度。(清扬 郦超 谢勇)

编辑 贺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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