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执法•以案说法:刘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打击非法电鱼 资料图

案情回顾

2020年7月4日凌晨2时30分,京口渔政联合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在京杭运河谏壁街道某码头水域发现刘某正在实施电鱼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电鱼工具1台、小渔船1只,鳊鱼、鲤鱼、鳜鱼、鳗鱼等渔获物合计约39.16公斤。经依法查明,刘某近期曾在附近水域(京杭运河内)使用地笼网、电鱼器等从事非法捕捞活动,捕获虾、鳜鱼、鳊鱼、鲤鱼、鳗鱼、白鱼等,所售金额共计11000余元。该案由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经检察机关起诉,江阴法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判决:刘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扣押在案的捕捞工具及违法所得人民币9455元予以没收。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自愿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及生态资源修复费用40728元,其中15728元以护渔劳务替代补偿。

以案释法

电捕鱼是一种毁灭性、极具危险性的捕鱼方法。电捕鱼器产生的电流强大,电流会电晕或电死附近的大小鱼类。电死后未被捞走的大量鱼及其他它生物的尸体会沉到水底,逐渐腐烂,影响水质和环境。当事人刘某通过电鱼等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所获违法收入11000余元,违法情节达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中第六十三条第(一)项“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立案追诉标准,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须承担因此产生的刑事责任。

特别提醒:

农业农村部门于2021年11月25日会同检察院、公安、属地政府举行了镇江市首例将偷捕刑满释放人员作为志愿者参与长江巡护工作的护渔签约仪式。刘某在刑满释放后,作为“特殊”的护渔志愿者之一,积极参与长江禁渔巡护志愿活动。此举不仅使偷捕当事人通过巡江劳务折抵未缴全的生态资源修复费,更是以亲身教育引导方式,现身说法,以案释法,实现普法效能、执法效果与社会效益相统一。(整理:高站 周迎)

编辑:朱超

审核: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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