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回收危险品废罐分解引发轰燃致死 售卖企业担责几分?

今日镇江讯 男子买来企业废品,没想到操作中发生轰燃,被烧伤后不幸去世,男子家属起诉卖废品企业,丹阳法院导墅法庭没有一判了之,而是调解,向原告方解释说明,要求被告企业尽快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成功化解纠纷。

2019年8月中旬,镇江一电镀企业将其使用后的强力锌喷剂罐体作为废品出售给丹阳某镇一货运经营部。8月22日13时57分许,经营部经营者男子任某在操作打包机压缩强力锌喷剂罐体过程中,罐体发生轰燃并引燃周围可燃物。任某被烧伤后被送入医院治疗,于当年9月1日经治疗无效死亡。

10月24日,任某的法定继承人向法院起诉,认为该企业将作为高度危险品的强力锌喷剂罐体按废品出售给经营部,导致任某死亡,造成原告方各项损失计161万余元,对此被告企业应承担大部分责任,要求该企业赔偿原告方各项损失共计121万余元。

被告企业感到十分冤枉,辩称出售给某经营部的强力锌喷剂罐体都是自己企业使用完后产生的废品,体积仅与正常家中使用的喷剂相同,并且该强力锌喷剂罐体不论有无使用完毕,只要不遇到明火都不会产生轰燃。而在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采取围堵被告企业厂门等方式要求被告赔偿,严重影响了被告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原、被告双方情绪比较激动,为稳妥化解基层矛盾纠纷,法庭组织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但因为双方意见分歧巨大,未能调解成功。

承办法官认真查询相关资料,并咨询安监局专家,得知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高度危险品目录,案涉强力锌喷剂罐体如果在有部分喷剂残留的情况下也具备一定的危险性。法庭认为,压缩强力锌喷剂罐体虽然体积较小,单一罐体即使其中有部分喷剂残留,其带来的可燃性危险也较小,但被告作为专门企业,大量使用该喷剂罐,单一罐体所带来的危险性随着数量的积累会不断积聚,进而带来法律意义上的高度危险性。被告企业擅自将一定数量的喷剂罐废品出售给某经营部,该不当处理方式与任某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同时,法庭也认为经营部不具备回收废品的资质,更不具备处理具备高度危险性物品的资质,任某在处理上述喷剂罐过程中的不当操作行为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而被告企业将具备高度危险性的喷剂罐作为废品出售给经营部的行为,是一种不当的抛弃行为,与其主动使用或者保管不善遗失带来的高度危险责任应当予以区分,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应为次要责任。

最后,法庭认定原告方的各项损失总计为1391430元,并判决被告企业对此承担20%的赔偿责任,计278286元。

因为案涉死者家属众多,原告多达六人,承办法官没有一判了之,而是事前多做调解工作。经调解不成,法院向原告方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和判决依据,也向被告企业说明了原告方因为任某死亡,厂房烧毁所造成的经济困难,要求被告企业尽快履行赔偿义务。最终,原告方服判,被告企业按期履行赔偿。(通讯员 徐旭 清扬 全媒体记者 张驰川)

编辑:金凯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