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出台办法规范非全日制用工参加工伤保险

今日镇江讯 非全日制用工是灵活就业的重要渠道。记者从市社保中心获悉,为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全日制就业健康发展,日前,市人社局印发《关于推进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镇人社发〔2020〕110号),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为非全日制用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事项。

非全日制用工,即通常意义上的"小时工""钟点工",这一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已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

通知明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规定,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是指镇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劳动者。

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应持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有效证明,以及《镇江市非全日制用工确认及承诺书》等有关资料,至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经办机构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反映劳动关系维续情况材料的,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拒不提供的,暂停办理参保登记或缴费手续。

用人单位应按月为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其实际工资收入申报缴费基数,并执行当年度全省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用人单位为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执行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并纳入浮动费率计算口径。

用人单位招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关系在完成参保登记手续后生效;终止用工时,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保期间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时,由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从业人员身份为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参保人员,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社会保险的,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处理。

市社保中心负责人指出,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是国家唯一强制用人单位为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且是唯一一项多重劳动关系可以多重缴纳的社会保险,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分散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保护劳动者工伤权益。社保经办机构将加大工作力度,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参保缴费提供便利条件,依法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通讯员 王翔  全媒体记者 杨佩佩)

编辑:何冰

(作者:杨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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