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漏水倒灌居民家 业主不满物管回复

今日镇江讯 寒冷天气家里“水漫金山”,100多平方米的木地板遭水淹,一查原来是公共管道损坏造成阳台地漏倒灌,而物管每次给业主的答复都不一致,业主无奈求助“晚报帮你忙”。律师称,物业公司有一定责任,即使不是赔偿责任,也有补偿责任。

业主疑惑:

物业先说赔、后说不赔

日前记者来到万科沁园业主郄先生家里,看到100多平方米的木地板已起皮、起泡,郄先生告诉记者,1月1日下午1点左右,物业的管家打电话给他,说,5楼业主家厨房有漏水,提醒他检查。郄先生赶到6楼家中发现,屋内所有的房间都有两到三厘米深的污水,两个小时后,物管上门排查后,在阳台找到了源头,漫出来的水来自公共下水道的地漏。

郄先生给记者看了他当时拍摄的视频:积水表面有不少白色泡沫、还混杂了很多黑色杂质,屋内地毯等物品全部湿透,他使用扫帚等工具仔细打扫后,才稍微有点好转,但是由于浸泡时间不短,屋内地板等出现不同程度的起泡和起皮,“装修公司现场看过,光换地板费用在2万块钱左右,另外墙面以后可能发霉,现在冷看不出来,等到后期可能都会导致发霉,屋里浸泡污水之后对人身体也会产生不好影响。”

郄先生说,清扫污水时,物业管家称他会给领导申请赔偿,郄先生当时想将管道堵住,物管公司说不能堵,可能对楼下造成影响,“想着能赔偿,减少邻居家损失,只牺牲我一家我就同意了,现在却说不能赔。”此外郄先生说当天气温在零下,万科沁园大部分管家被调到万科翡翠公园交付,他觉得不合适。

物管答复:

不可抗力、保险定损

记者查询发现,《江苏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安全防范的约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郄先生认为,物业事前未尽到防范义务,造成自家损失理应承担责任。

记者随后与郄先生来到物业服务中心,镇江万科物业媒体相关发言人董女士称,小区物业条例中也有类似规定,但当天是极寒天气,小区公共管道设施冻裂漏水致损,她认为属于不可抗力。记者查询后提出疑问,极寒天气是-40℃,而去年12月31日和今年1月1日的气温虽在零下,但都不到-10℃,这样的温度是否不可抗力?对此董女士未作回答。董女士称,业主的诉求她已记录,之后会上报给公司,有消息联系郄先生。

记者离开后郄先生说他又去找了物管负责人陈先生,对方说物管为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买了保险,一般的流程是保险公司定损,之后再确定赔偿事宜,郄先生询问回复时间,对方称月底。郄先生说,物管工作人员的答复每次都不一样,他很无奈。

律师:

物管至少有维护责任

郄先生的诉求是否有法律依据?在没有保险或保险无法赔偿的情况下该怎么办?记者咨询了江苏德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冰,他分析,首先看这个管道是公共的还是个人的,如果是个人的,由管道所属业主对受损业主进行赔偿,如果是公共管道,物管肯定有责任,至少是管理维护的责任。此外,涉及水的管道有保修期,保修期内由开发商维护保养,保修期外,物管公司有责任进行日常维保,寒冷天气造成管道损坏,物管公司应维护保养管道,并且与业主协商如何赔付或补偿。

陈冰说,维修基金可用来维修公共设施,在有维修基金的小区,物管公司可积极申请维修基金维修公共设施,但业主的个人损失无法使用维修基金,所以物管公司有一定责任,即使不是赔偿责任、也有补偿责任。(图/文 全媒体记者 张驰川)

编辑:陈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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