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凳翘头致七根肋骨骨折 六旬瓦工诉至法院索赔偿

今日镇江讯  王师傅(现65岁)系一名从业多年的瓦工(无资质),李某与王师傅系同村村民。2017年9月底,李某请王师傅帮忙维修厂房,约定工资每天200元,王师傅即联系工友一起作业。10月1日下午,因要进行墙体粉刷,王师傅从李某家里找来长凳辅助作业,在移动至长凳一侧边缘时,长凳翘头导致王师傅摔倒,板凳也砸在身上。事发后,王师傅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胸部外伤、右侧第6-12肋骨骨折、双侧创伤性血胸及右下肺挫伤等,后于10月31日出院。期间,李某垫付各项费用55394.60元。王师傅认为,在维修厂房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而受伤,李某应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全部损失,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今天(29日),丹徒法院披露了该案的具体案情。

被告李某辩称,虽凳子为自己所有,但原告自行使用,且原告从事瓦工多年,使用的工具应自己携带,其主张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无事实依据。此外,原告主张的各项诉请金额过高,被告自愿按照事故责任的20%对原告进行补偿。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法院依法委托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残等级、营养期、护理期及误工期进行鉴定,结合庭审质证的证据及有关法律法规,认定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为166144.6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为李某的厂房进行维修,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原告在提供劳务时受伤,李某作为接受劳务方应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根据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应根据提供劳务一方和接受劳务一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作为瓦工工作的长期从业者,对于存在的风险理应有所防范,有效避免事故的发生。本次事故发生时,原告在明知距离不够的情况下,移动位置至长凳一侧边缘,致重心偏移而摔倒砸伤。其自身存在较大过失,应承担损失主要部分。关于具体比例,法院考虑到被告李某在要求原告为其提供劳务时,未审查资质,确保安全施工,也存在一定的过错,经综合考量后酌情认定原告的各项损失由其自行承担60%,被告李某承担40%(66457.86元)为宜。综上,法院作出判决如下: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王师傅各项损失合计11063.26元(垫付费用已抵扣)。(通讯员 陈怡 全媒体记者 董礼)

编辑:缪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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