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一案例入选最高院发布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今日镇江讯 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及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京口法院一则案例——《被告人赵某春等6人非法采矿案》成功入选。

2013年春节后,被告人赵某春与被告人赵某喜共谋,由赵某春负责在长江镇江段采砂,赵某喜以小船每船1500元、大船每船24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2013年3月至2014年1月间,赵某春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李某海、李某祥在长江镇江段119号黑浮下游锚地附近水域使用吸砂船将江砂直接吸到赵某喜货船。赵某喜雇佣被告人赵某龙、徐某金等将江砂运输至其事先联系好的砂库予以销售。经鉴定,赵某春、赵某喜、李某海、李某祥非法采砂38万余吨,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破坏价值152万余元。赵某龙参与非法采砂22万余吨,价值90万余元;徐某金参与非法采砂15万余吨,价值62万余元。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赵某春、赵某喜等6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非法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赵某春、赵某喜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李某海、李某祥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2万元;赵某龙罚金1.8万元、徐某金罚金1.6万元;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并没收吸砂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全媒体记者 董礼)

编辑:陈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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