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力优化营商法治环境 市中院出台意见支持和监督仲裁

今日镇江讯 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支持和监督仲裁工作的意见》,积极支持仲裁事业发展,提出建立与仲裁委员会之间的工作协调机制,及时沟通有关情况,完善、创新司法监督机制,规范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仲裁保全、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程序,依法支持和监督仲裁。

“仲裁是当事人在民商事领域解决争议所采用的重要方式之一,其特点就在于便捷高效,因此仲裁司法审查工作也应以之为原则,依法高效审理。”市中院民三庭庭长王成瑶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中院将进一步坚持依法支持和监督仲裁,充分发挥仲裁解决纠纷机制的最大效能,严格把握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法定归入情形,对仲裁协议效力及仲裁裁决不轻易作否定性评价,从而避免程序空转和资源浪费,进一步完善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和司法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审判权的规范、引导和监督作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优化营商法治环境。

2020年7月,在审查宝冶公司与利达公司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案件中,虽然双方签订了两份合同,并分别约定了诉讼和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但市中院经过审慎研判,秉持仲裁条款独立的观点,维持了仲裁条款的效力。近年来,市中院通过对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审理,发现实践中存在仲裁案件事实查明不清、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并据此积极构建仲裁案件审查机制,有效完善司法与仲裁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多元解纷体系。

此次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和监督仲裁工作的意见》,从加大仲裁宣传推广力度、完善仲裁财产保全程序、审慎开展案件司法审查、建立常态化协调联络机制等多角度多方面对仲裁工作开展监督。江苏省高院对此予以高度评价,并全文转发给全省其他兄弟法院学习。目前,市中院已在诉讼服务中心增加导诉提示,同时通过法律文书上网、庭审直播、发布典型案例等公开形式,引导公众积极主动适用仲裁纠纷解决机制。

为有效探索速裁互补和对接,市中院先后多次受邀为市仲裁委仲裁员授课,分析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法院在日常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就个案存在的问题,会及时与仲裁委进行沟通反馈,从而提升民商事仲裁质量,依法维持仲裁协议和裁决书的效力和公信力。

民三庭还重视对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研,及时积累、总结审判经验,进行有效的成果转化。市中院与市仲裁委已初步建立起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民的一体化多元解纷联动机制。(全媒体记者 谢勇)

编辑:缪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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