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坠地,究竟是谁的错?

今日镇江讯  “感谢检察官为我讨回公道,还送来了司法救助金缓解我家的燃眉之急。”近日,江苏省扬中市检察院干警给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申诉人刘某送去了五千元司法救助金。

一场意外,陷入困顿

2016年3月29日,从事水电安装的操作工刘某,受王某聘用,为一生产车间安装水电。施工过程中,刘某站在高达5米的移动脚手架上布设电线,因移动脚手架侧翻,刘某不幸坠地受伤。经诊断刘某左胸多发性肋骨骨折,伤势严重,共产生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5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刘某虽经历了一年多的治疗、护理,但身体恢复情况效果并不理想。经医院司法鉴定,刘某构成人体损伤九级伤残。更糟糕的是因脑外伤,刘某记忆力下降、反应迟钝、性格改变,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而刘某还要负担因病需常年服用药物的妻子和岳母。这场意外,使得刘某一家原本就捉襟见肘的生活,雪上加霜。

诉讼维权,杯水车薪

事故发生后,工程承包者王某等人在为刘某垫付了20余万元医疗费后,却拒绝支付剩余费用。刘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等人赔偿其护理费、误工费、残疾人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法院经审查,认定刘某自身在施工时未系安全带,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承担次要责任;被告王某作为劳务接受方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最终酌定原告刘某承担40%民事责任,王某承担60%民事责任,其他承包主体则对王某应赔付的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的判决意味着,在扣除王某等人已垫付的医疗费后,刘某仅能获得几万元的赔偿,而其自身需要承担40%的费用对于原本就不富裕的刘某一家来说并非易事。无奈,刘某只能向检察机关寻求帮助。

厘清缘由,提请抗诉

扬中市检察院受理刘某的监督申请后,承办检察官综合全案事实审查发现,涉案工程为违法分包。结合住建局对事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安监局出具的《事故情况说明》证实:承包公司在该工程建设时并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就擅自开工,施工工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事故系安全生产事故。

为了进一步厘清案件事实,承办检察官仔细查阅了相关法律。根据劳动法和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高处作业(2米及以上)需要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才可上岗作业,王某雇佣并安排不具备高空作业专业技能及安全事故知识的刘某站在5米高的脚手架上安装电线,存在人员选任错误。《移动式脚手架安全操作规程》则规定,移动式脚手架不得在高于5米的高度作业,超过两层必须对脚手架加装稳定翼架;雇主应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并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在本案中,施工现场提供的三层脚手架经测量距离地面5.1米(大于5米且未安装翼架)。在本不可使用移动式脚手架的施工高度违规使用,是造成侧翻事故的主要原因。可以推定即使事故发生时刘某系了安全带,安全带使用时扣挂在脚手架上,也不能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

据此,该院认为造成涉案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施工现场违规使用移动式脚手架、雇主未向劳动者提供安全防护设施,而非刘某自身存在重大过失,法院判决刘某承担40%的民事责任明显有失公平,就本案提请镇江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后经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撤销了原审民事判决,重新划分了责任比例,判决王某等人与刘某分别按90%、10%的比例承担民事责任。

考虑到刘某作为家中的主要劳动力,因为此次事故造成残疾,家庭生活陷入困顿,扬中市检察院为刘某申请了司法救助。(全媒体记者 董礼)

编辑:何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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