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镇江一起案件入选

今日镇江讯    昨天(22日),省高院公布2020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镇江开发区法院审理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涉疫情商品的犯罪行为案件入选。

记者了解到,本案为明知从他人处购买的是假冒3M面罩、口罩等防护用品,仍予以购进并以公司或个人名义通过线上或线下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巨大或较大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单位镇江华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公司)于2013年8月27日成立。被告人蒋某华作为华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赵某玲作为华业公司股东,二被告人共同经营华业公司。2015年至2020年,蒋某华、赵某玲明知从他人处购买的是假冒3M面罩、口罩等防护用品,仍予以购进并以华业公司的名义销售给丹阳市丰溢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销售金额297839元人民币。

被告单位丹阳市丰溢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溢公司)于2012年7月4日成立,被告人彭某作为丰溢公司的实际经营者,2015年至2020年,明知从蒋某华、赵某玲经营的华业公司购买的是假冒3M面罩、口罩等防护用品,仍予以购进并以丰溢公司的名义销售给江苏沃得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沃得重工(中国)有限公司、沃得精机(中国)有限公司、沃得精密机床部件(江苏)有限公司、江苏沃得植保机械有限公司,销售金额569075.5元。

2020年2月19日,公安机关在彭某处查获3M9001、3200、6200 口罩、面罩共计64只及3M防护服30套,经鉴定,除3M防护服为正品外,剩余均为假冒3M产品。

2015年至2020年2月,被告人蒋某华、赵某玲明知从他人处购买的是假冒3M面罩、口罩等防护用品,仍予以购进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2975613.7元。具体为:2015年至2020年,被告人蒋某华、赵某玲通过华美劳保用品等网店销售1490674.11元。

2015年至2020年,被告人蒋某华、赵某玲销售给赵某东1014410.3元。

2015年至2020年,被告人蒋某华、赵某玲销售给张某芳402429.29元。

2020年2月3日、2月5日,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蒋某华、赵某玲销售给胡某锋68100元。

2020年2月6日、2月7日,公安机关在镇江新区丁卯经四路26号华业公司仓库查获3M面罩、口罩、5N11CN等防护用品共计234832件,经鉴定,除3M5N11CN为正品外,剩余均为假冒3M产品,货值82188.97元。

2015年至2020年,被告人张某芳明知从蒋某华、赵某玲处购进的是假冒3M面罩、口罩等防护用品,仍予以购进并通过丁丁钣金辅料批发商行等网店销售,销售金额520389.42元。

2015年至2020年,被告人赵某东明知从蒋某华、赵某玲处购进的是假冒3M面罩、口罩等防护用品,仍予以购进并通过华徽汽车油漆辅料批发等网店销售,销售金额425220.86元。

2020年2月4日、2月7日,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胡某锋明知从蒋某华、赵某玲处购进的是假冒3M口罩,仍予以购进并销售给司马某,销售金额67500元。

2020年2月10日,公安机关在胡某锋处查获3M口罩1435只,经鉴定,均为假冒3M产品。

被告人蒋某华、赵某玲、胡某锋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彭某、赵某东、张某芳自动投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赵某玲退出赃款145万元;彭某退出赃款30万元;赵某东退出赃款50万元;张某芳退出赃款40万元;胡某锋退出赃款1368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镇江华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被告人蒋某华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某玲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单位丹阳市丰溢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被告人彭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蒋某华、赵某玲、张某芳、赵某东、胡某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蒋某华、赵某玲、张某芳、赵某东销售金额数额巨大,胡某锋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对各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蒋某华、赵某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单位丹阳市丰溢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彭某代表公司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赵某东、张某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单位镇江华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被告人蒋某华、赵某玲、胡某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两被告单位及六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理。法院综合考量被告人赵某玲、彭某、张某芳、赵某东、胡某锋的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认为对其可适用缓刑。

综上,法院判决:一、被告单位镇江华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被告人蒋某华、被告人赵某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单位镇江华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蒋某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赵某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二、被告单位丹阳市丰溢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九万元。三、被告人彭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九万元。四、被告人蒋某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九万元,与单位犯罪中判处被告人蒋某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四万元。五、被告人赵某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九万元,与单位犯罪中判处被告人赵某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四万元。六、被告人张某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七万元。七、被告人赵某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八、被告人胡某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九、扣押于公安机关的口罩、面罩等侵权产品,依法予以没收。

本案系涉疫情案件。法院结合各被告人的违法犯罪情节、性质及危害后果等因素,对多名被告人判处实刑,并认定构成单位犯罪,判处罚金,有力打击了售卖假冒注册商标的口罩,严重破坏正常防疫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了疫情防控、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健康生活的大局,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全媒体记者 董礼)

编辑:何冰

(作者:董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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