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医保新规1月1日正式施行 市社保中心详释热点疑问

今日镇江讯 新生儿、退役士兵如何参保?居民怎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随着《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不少市民咨询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问题,1月31日镇江市社保中心详释相关热点。

一、居民医保无需重复参保

根据《意见》,凡具有本市户籍,非必须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含婴幼儿)和驻镇高校、技职院校、中小学与幼儿园在校学生均应当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应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的村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下一年度的参保登记和个人缴费手续。全市各高校、技职院校和中小学校、幼儿园负责在校学生(含儿童)的参保登记和缴费办理工作,无需在社区再办理参保。

持有本市临时居住证一年以上,未在户籍地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非从业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市社保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已在外地参保的人员无需在镇江重新参保。目前,江苏省已经全面实现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在户籍地已参保的外地人员,只需在当地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后,即可在我市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二、新生儿、退役士兵可在年度内参保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含在校学生)统一按自然年度参保登记缴费。新生儿、退役士兵、各大中院校毕业生等,户籍迁入本市,非必须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在外地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在年度内非参保登记期中途参保,其他人员均不可中途参保。

本市户籍的新生儿和退伍士兵须在出生或退伍6个月内到各区社保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即从出生之日或退伍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出生或退伍超过6个月办理参保登记的,须从出生或退伍之月起补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退役士兵等在年度内非参保登记期中途参保的,由各区社保中心负责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三、部分群体个人缴费有减免

2018年,市区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710元,其中居民个人缴费210元,为全省最低,政府财政补助500元。

据介绍,具有本市市区户籍的居民,女性50周岁及以上、男性60周岁及以上,个人缴费减半为105元,其余部分由政府补助;70周岁以上,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符合《关于完善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规定的六类社会医疗救助基本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社会医疗救助基金承担。享受计划生育政策待遇的职工子女、在校学生,个人参保缴费部分由单位和个人各承担一半。

而非本市市区户籍的人员满足两个条件后可享受政府财政补助:一是持有本市临时居住证一年以上,二是提供户籍地社保或医保经办机构(详询当地人社服务热线12333)开具的当地未参保证明。

四、居民医保须连续参保缴费

基本医疗保险应连续参保缴费,城乡居民未连续缴费造成停保或中断参保的,再次登记续保,须补缴中断参保期间的医疗保险费,自办理续保缴费手续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中途被单位录用或个人参加职工医保的,可以凭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所属社保中心办理城乡居民医保的中断手续,然后再办理职工医保的参保手续。

转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以转入时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4%的比例补缴职工医保费,补缴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予以累计计算。

镇江市社保中心相关负责人说,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后被单位录用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在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继续参加居民医保,并恢复其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年度内无需重复缴费。(通讯员 王翔 全媒体记者 沈春来)

编辑:金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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