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购假索赔”不适用于消法  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七起典型案例

今日镇江讯  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之际,今天下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消费者权益保护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七起典型案例。

在新闻发布会上,据市中级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敏介绍,2017年,全市法院受理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呈大幅上升态势,共受理此类案件2867件,同比增长46%。主要集中在丹阳、京口、镇江新区等辖区分布大型商贸城、连锁超市等商业业态较为发达的法院。案件类型主要包括食品、日用品、商品房等商品买卖合同纠纷和电信金融、网络购物、旅游等服务合同纠纷以及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此,全市两级法院努力做到依法从宽保护消费者诉权,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利益;依法准确分配举证责任,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营造良好司法环境,解决消费者维权难题。

随后,市中院民一庭副庭长樊华勇发布了七起典型案例。其中重点介绍了句容法院审理的职业索赔人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索取惩罚性赔偿案件。据悉2016年8月22日,王某从某超市购买各类铁观音茶叶产品29盒,合计 6149元。同年9月,王某将购买的涉案茶叶送至国家加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京)检验,经检验涉案产品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稀土超标,不符合食品安全的国家标准。另查明:在本案之前王某已在镇江市范围内多次频繁购买铁观音茶叶类商品,并以此将销售者诉至法院索要十倍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超市购买货物,双方构成买卖合同关系。但王某在购买的茶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对王某要求超市返还货款的诉请予以支持。至于十倍赔偿的问题。王某一次性购买涉案茶叶数量明显超过了普通消费者正常的一般生活需要,并且王某在此之前也已经多次购买茶叶,并以此将销售者诉至法院,在获得惩罚性赔偿后又再次购买相同或相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铁观音。故应当认定王某系以牟利为目的的专门购买明知或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王某通过获得十倍价款赔偿的购买行为与我国食品安全法的法律价值和立法精神不符合,故对其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请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判决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其又撤回上诉。

这起案件是职业打假人要求销售者十倍赔偿的典型案例。消费者是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主体,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事关国计民生和经济发展。在食品安全法中已经明确对知假买假主张十倍赔偿的予以支持。但是在本案中,王某并非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而是以牟利为目的专门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获得十倍价款赔偿的职业索赔人,其有组织的职业索赔行为与我国《食品安全法》的法律价值和立法精神是不符合的。王某在购买茶叶时,其实际已明知超市销售的茶叶可能存在稀土超标的问题后以不诚信的手段进行打假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法院判决超市返还货款并驳回王某十倍赔偿的请求,不仅给销售者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敲响了警钟,也对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了维护,同时否定了以知假买假为谋生手段的这种索赔牟利行为,净化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全媒体记者 董礼)

编辑:缪小兵

(作者:董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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