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代表团审议监察法草案 实现国家监察全覆盖 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

3月13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举行全体会议,认真审议监察法草案。 交汇点记者 肖勇 摄

交汇点讯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3月13日下午举行第九次全体会议,审议监察法草案。代表们一致认为,制定监察法是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务,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为推进反腐败斗争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重要保证,为监察机关规范行使监察权力提供了法律依据。

3月13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举行全体会议,认真审议监察法草案。 交汇点记者 肖勇 摄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吉炳轩,江苏代表团团长娄勤俭,副团长吴政隆、蒋卓庆、王立科、陈震宁参加审议,蒋卓庆主持全体会议。

蒋卓庆代表说,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对我国政治体制、政治权力、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是从国情出发强化对公权力监督的重大制度创新。制定监察法体现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监察体系的现实需要。监察法草案明确了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创新和完善了国家监察体制,规定了监察机关主要职能和职责,健全了对监察机关的监督体系。我完全赞同监察法草案。监察机关要认真贯彻宪法要求和监察法立法思想,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侵占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腐败案件的惩治,增加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为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长效机制作出更大贡献。

3月13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举行全体会议,认真审议监察法草案。 交汇点记者 肖勇 摄

张勇代表说,制定监察法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举措,以立法形式将党的主张和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国家意志,使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构建起中国特色的国家监察制度,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为反腐败斗争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确保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车捷代表建议,监察法实施后,要注重发挥律师的积极作用,推动法律正确实施,促进国家监察体系建设;加快配套制定相关法律,做好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衔接,协调好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关系。

陈蒙蒙代表说,监察法通过后要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宣传,为监察法全面有效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建议加快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建设,提升监察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建立监察人员任职资格制度,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加强监察监督和其他监督的配合,努力形成协同效应。宋勇代表说,监察法颁布实施后,政府要认真抓好贯彻执行,突出深入学习宣传,使公职人员形成遵法守法的思想行动自觉;坚持依法行政,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驰而不息改进作风。

丁纯代表说,构建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实现了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对小微权力约束、小微腐败治理更加有效,对公职人员权责对等、约束规范的履职要求更加明晰。各级政府贯彻监察法,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自觉,提升全面依法行政能力水平,扛起为民务实清廉历史重责。李鸿彬代表建议进一步明确草案中作为监察对象的公办教育等单位从事管理人员的范围,制定公办中小学校教职员工管理条例。

侯学元代表建议完善各级监察委员会与两院等司法机关间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对施行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加强法律解释、修改完善相关法律等形式及时处理,形成衔接配套的法律体系,确保监察权高效履行。刘忠斌代表建议在监察法实施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注重强化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制约,完善检察机关实施机动侦查权的诉讼救济制度,建立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信息共享平台。

费少云代表说,监察法草案是对国家监察制度的重大顶层设计,维护了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推动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创新,实现对整个国家公权体系监督的全覆盖,标志着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推动制度反腐迈出了关键性一步。建议监察法实施后,国家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涉外领域的监察监督,更好地推动对外开放。招启柏代表说,制定监察法是落实权力法定原则的根本要求,是实现反腐败制度化、法制化的客观需要,草案中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体现了“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

来源:交汇点

编辑:阿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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