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房屋竟隐瞒实情构成欺诈 镇江仲裁依法维权“三倍惩罚”还公道

今日镇江讯  “真是一份惊喜!感谢镇江仲裁委员会的公正裁决,维护了我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弄虚作假的商家受到应有的惩罚。”近日,市民李女士在收到镇江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后,向仲裁员及有关人员表达了真挚的感谢。这是镇江仲裁委依法处理的一起特殊的合同纠纷,经过对案件事实严谨细致的调查,深入探讨案件背后所隐藏的法律关系,认定商家“偷梁换柱”的行为构成欺诈,裁定商家退还货款并承担三倍惩罚赔偿,让弄虚作假者受到应有的惩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心存侥幸,替换材料想过关

2020年初,市民李女士购买了本市某新建小区的一套房屋后,便按照家人的喜好及要求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为了获得自己最满意的效果,李女士及家人在市场上对商家及装修材料进行了一遍又一遍的筛选,最终选定了一家某品牌门窗经营部。

最终经比质比价,李女士及家人与经营部负责人马某达成共识,双方就有关房屋装修所用的门、窗以及相关配件予以选定,李女士与该经营部当场签订了《销售合同》,并以65000元的价格选购了该经营部提供的某品牌的门窗及相关配件,按照合同约定,李女士支付首期款项20000元。

之后经营部负责人马某着手联系该品牌门窗生产厂家,结果令他有些失望,厂家因种种原因,暂时无法提供合同约定的产品。由于担心这笔生意“流产”,马某在未告知李女士真实情况的前提下,擅自订购了其他品牌的门窗,并为李女士家进行安装。马某心存侥幸地认为,所替换的门窗与原品牌门窗看上去差不多,李女士及家人均非“业内人士”,应该不会发现有何异常。

真相大白,弄虚作假惹纠纷

可“天算不如人算”,这一次马某还是失算了,李女士偏偏就是十分心细的人,在门窗的安装过程中,李女士全程在现场,并仔细查看,可怎么也找不到合同约定的某品牌门窗的标志标识,于是向马某提出异议,马某含糊其词无法给出合理解释,双方僵持不下,李女士于是根据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提起仲裁申请。

在仲裁的过程中,马某请了某品牌门窗生产厂家的一名员工进行现场勘验,并出具生产厂家的证明,证明经营部提供的门窗属于合同约定的品牌。可李女士并未放弃怀疑,在仲裁庭的支持下,直接与该品牌门窗生产厂家联系,并找到了该品牌厂家的法定代表人,最终证明案涉门窗确实非该厂的产品,其员工此前的现场勘验证明并未得到公司的授权,属无效,至此真相大白。

申请人李女士认为,其作为消费者,购买经营部的产品,双方对产品的品牌等均进行了明确的约定,但马某所提供的产品名不副实,实属欺诈,理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进行退款并承担三倍赔偿。对此,马某认为装修门窗等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范畴,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的规定。其次是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合同约定的产品,其替换产品也属于合格品,其行为仅可以算履行合同有瑕疵,不属于欺诈。

仲裁维权,三倍赔偿解纷争

仲裁庭对本案的两个争议焦点进行了剖析,其一,经营部提供非合同约定品牌门窗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就本案而言,经营部在确认不能提供约定产品时,马某未及时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而是予以隐瞒,擅自变更产品的品牌;同时在消费者对品牌提出异议时,仍然弄虚作假,甚至还串通品牌方公司的员工出具虚假的证明,意图蒙混过关,因此仲裁庭认定经营部及马某的行为构成欺诈。

其二,本案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过仲裁员深入分析,并征求市消费者协会的意见,认为李女士作为自然人,为装修住宅而购买定制品牌门窗,属于因生活消费而购买商品,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终镇江仲裁委依法作出裁决:鉴于李女士尚未支付全款,故商品的价款应当视为实际支付的价款,经营部应当按照李女士实际支付的价款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也即赔偿李女士60000元。

镇江仲裁委提醒商家,诚信乃经营之本。欺诈消费者,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必将得到应有的惩罚。广大消费者在受到欺诈的情况下,要像本案的李女士一样勇于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镇江仲裁委将一如既往贯彻实施好《民法典》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净化市场环境,维护诚信经营的社会经济秩序。(陈芃  沈湘伟)

编辑:缪小兵

审核:沈菲

(作者:沈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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