咋回事?出借房屋给朋友抵押贷款 想收回被法院驳回

今日镇江讯  朋友之间商量好借用房屋,后来一方要求返还房屋,另一方同意返还,可是法院却驳回了诉请,为什么借出去的房屋要不回来了?日前,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借用合同纠纷案件。

借房贷款引发纠纷

2006年3月,王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要求王某提供财产进行抵押担保。而王某名下并无财产可用于抵押,于是王某就找到好友李某,希望借用李某的房屋进行抵押。因两人是铁哥们,李某同意了王某的要求,并与王某一起去银行办理贷款。经查询,银行告知李某本人也有贷款尚未还清,不能以李某的房屋进行抵押办理贷款,两人只能失望而归。

经过商量,两人又想出了一个“好办法”,即将李某的房屋过户至王某名下,这样王某就是以自己的房屋进行抵押担保了。于是,两人在房管局签订了一份虚假的买卖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为了稳妥起见,两人签订借用合同一份,载明王某因资金困难,借李某所有的房屋办理银行贷款,并将该房屋过户至王某名下,双方签订名义上的买卖合同,所有过户费用由王某承担,李某可以要求随时归还该房屋。随后,王某以该房屋作抵押向银行贷款5万元,李某及其家人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此后10年也没有在意房屋的产权情况。

2016年11月,该房屋所在区域列入拆迁范围,拆迁部门上门核实房屋产权及居住情况。此时,李某才想起房屋一直登记在王某名下,于是联系王某,要求返还房屋,王某也表示同意。可是当两人至房管局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却遇到了麻烦。原来王某借款后因生意经营不善,一直没有能力偿还贷款,房屋依然抵押在银行,利息也积累了不少。眼见邻居都谈妥了拆迁补偿事宜,李某慌了神。

诉讼请求未获支持

2017年10月,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归还房屋。法院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该房屋已经办理过户登记,王某已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王某与银行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且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已经设立。李某与王某之间为借用合同关系,其要求返还房屋的请求权为债权,而抵押权为物权,优先于债权。王某要将房屋归还给李某,必须先消除抵押权,或取得抵押权人同意,而王某至今未消除银行的抵押权或取得银行同意,因此不具备法律上归还房屋的条件,遂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在生活中,朋友、亲人之间借房抵押、借名买房等较为常见,双方往往约定房屋虽然登记在借用者、名义购房人名下,但实际所有权人仍然为房屋的实际购买人。实际购买人确实有要求返还房屋的权利,但是前提是该房屋不存在优先权。如房屋被借用者、名义购房人用于抵押担保,或者因为借用者、名义购房人因其他债务而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可能导致实际房主无法获得房屋。人们应注意不动产物权的登记生效属性,切莫小视不动产登记。

房屋不可轻易出借

对于这一案件,市民张先生认为,王某严重违反了诚信原则,他在困难时候,向好友李某求助。李某不但答应给朋友帮忙,还将自己名下的房屋过户给王某。王某在获得贷款,就应该特别慎重,5万元的额度也不算高。王某在度过难关后,就应该及时调配资金,向李某归还房屋。因为,王某自身的问题,不但没有及时归还贷款,还导致好友的房屋被银行查封,这样的做法不可取,这样的朋友交不得。

市民黄小姐则表示,在这一事件中,李某也有一定责任,且不论10年前他借房的行为是否妥当,但是在此后10年中,李某没有充分重视自身的权益。李某应时常关注王某的日常还贷情况,生意运营情况,应该及时向王某索要房屋。李某对出借房屋这一事情过于“心大”,出借之后又显得“太不关心”,他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现在李某不但不能在房屋拆迁中获得自己合法补偿,更有可能连原来的房屋权益都得不到保障。

法律人士指出,日常生活中,不论好友,还是亲戚,在进行重大资产,如房屋、车辆、大额资金等借用时,一定要了解清楚对方情况。出借时,应完善借用合同、借物、借款凭证。出借后,也应保持不断关注。本案中,李某出借房屋,但其显然对与王某签订借用合同,和去职能部门办理过户的法律效应、优先级不够了解,导致自身权益无法保障。此外,除了自己实际向亲友出借外,在亲友借款、借物时,充当担保人角色,也应慎重,避免出现因借款人、借物人不及时偿还,而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全媒体记者 谢勇 通讯员 谢文龙)(编辑 贺莺 陈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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