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大道理 弘扬新风尚 | 小区业委会告赢了!物业被判返还30多万元公共收益

今日镇江  小区里的电梯广告费、停车费、场地租金等收益,究竟该归谁?日前,润州法院公布一起案件审判结果,判决深圳某物业镇江分公司向小区业委会返还车位费、广告费等公共收益30余万元。

案情显示,被告深圳某物业镇江分公司系镇江某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于2018年8月31日被小区业主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该物业公司退场后,原告某小区业委会发现该物业公司未如实向业主交付停车费收入、广告费收入等公共收益,且多收取了公共能耗费,起诉要求被告深圳某物业镇江分公司和被告深圳某物业公司交付公共收益40多万元,退还多收取的公共能耗费30多万元。

润州法院经审理认为,现实生活中,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往往会利用其管理便利,占用小区的公共场地和设施进行经营,并将经营收入归为己有,严重侵害了业主的利益。《民法典》明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

资料图 图文无关 新华社记者李晓果摄

此案中,该小区第一届业委会与被告曾于2010年6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即该小区广告费、车位费收入的70%应交付给业委会作为维修基金及业委会的办公经费。据此,承办法官根据被告提交的该小区地面车位和地下车库斜坡车位租赁明细、广告费等公共收益清单,在查明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小区公共场地和设施进行经营、收益的基础上,扣除合理成本和支出后,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某小区业委会车位费、广告费等公共收益30余万元。

与此同时,关于原告主张被告退还多收的公共能耗费问题,法官认为,公共能耗费指的是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等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水、电费用,其性质和使用原则是由业主预交,单独列账,按照实际发生的数额定期结算,由小区全体业主分摊。公共能耗费不像公共收益,并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即使公共能耗费有结余,也是单个业主的私人财产,并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小区业委会不能以全体业主的名义主张物业服务企业返还多预收的公共能耗费用,只能单个的业主予以主张。故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现实中,小区公共收益往往成了一笔“糊涂账”,甚至成为物业服务公司的“私房钱”。业主很难了解到具体收入金额,也很少有物业将这部分收益分发给业主。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这类争议愈加激烈。润州法院提醒,除了物业公司应当主动作为外,业主或者业委会也应督促物业公司,使其及时进行交付结算或公示,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润萱 徐烨 翟进)

编辑:黄昕彤

审核:沈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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