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劣!案件审理期间再非法捕鱼 检察院作出追捕决定

今日镇江讯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的犯罪嫌疑人,由于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一般不予逮捕。但日前,我市金山地区检察院依法对涉嫌在审判期间继续在长江非法捕鱼的丁某予以追捕。该案也是我市多年来首例对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犯罪嫌疑人作出逮捕决定的案件。

经审查,今年3月,在长江禁渔期内,丁某在扬中市三茅街道附近长江水域使用电鱼工具非法捕鱼9.2公斤。金山地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3月27日,丁某被京口区法院依法判处罚金7500元。但就在法院开庭审理前2天,3月25日,丁某无视前罪的教训,再次在同一作案地点,使用由电瓶、逆变器、电线、竹竿、抄网组成的电鱼工具非法捕捞长江鱼类21公斤,被公安民警抓获。

电捕鱼不仅会大量杀死长江中的鱼类,而且还会直接杀死该捕捞水域中的鱼卵,使鱼类丧失繁殖能力。丁某在首次实施犯罪后,不仅未深刻反思、认真悔罪,反而无视法律规定,在法院案件审理期间再次实施非法捕鱼犯罪,主观恶性深。

为了切实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坚决严厉打击、遏制长江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有力保护长江渔业生态。日前,金山地区检察院决定依法撤销对丁某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对其予以追捕。 (邹成志 张钰灵 谢勇)

编辑 贺莺 陈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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