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帮助子女婚后购房,属于赠与还是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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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帮助子女婚后购房,属于赠与还是借款?

案情简介:

谢老伯说,女儿谢某某2011年8月与女婿华某结婚。婚后夫妻二人想购买我市某小区一套房产,2012年1月,谢老伯便到开发商处刷卡20万元作为首付款。同年4月,谢老伯凑足50万元后,将款项打到女婿华某账上。女儿谢某某与女婿华某出具《借条》,载明:谢某某、华某现向谢某借款70万元,用于购买某小区XX幢1404室房屋。购房后,房屋登记在女婿华某名下。

2018年1月,谢某某、华某夫妻离婚,谢老伯向二人主张70万元的借款,华某认可收到70万元,但主张该款项系谢老伯赠与,没有还款义务。谢老伯不服,诉至法院,请求谢某某、华某某二人还款。

谢老伯问题:

父母资助已婚子女购房,没有赠与意思表示,且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应认定为借款还是赠与呢?

律师回复:

1. 对于婚后子女购房,父母出资未明确出资性质时,应如何评定,法律无明确规定。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表明对赠与事实的认定高于一般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的”的证明标准。谢老伯所提出的证据,能够证明款项交付真实存在,在谢老伯一方没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借款人谢某某、华某某应承担款项系赠与的举证责任。

2.在父母出资时未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购房出资款为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子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子女理应负有偿还义务。至于事后父母是否要求子女偿还,系父母行使自己债权或放弃债权的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关。             (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蒋顺成)

编辑 贺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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