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看房时坠入空置电梯井, 房产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今日镇江讯  一家人高高兴兴地去看房,哪知在下楼时误坠空置的电梯井,导致人员伤残。日前,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身体权纠纷案件,判决房产公司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

2016年12月25日,李女士抱着5岁的小孙子,和从外地回来的儿子去句容某楼盘看房。在看房过程中,销售员带领李女士一家来到位于二楼的样板间,向其介绍房屋情况。在下楼过程中,销售及李女士的儿子先行下楼,李女士因怀抱小孩,视线被遮挡,匆忙间只看到前方有个楼梯间状的出口,遂踏入该出口。哪知该出口根本就不是楼梯间,而是尚未安装电梯的电梯井,于是李女士怀抱小孙子从电梯井坠落,李女士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房产公司支付了医疗费及护理费共6万余元。

双方就后续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女士于2017年11月起诉至句容市人民法院。后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鉴定李女士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事经营活动的一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房产公司作为开发企业和销售方,最可能了解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建设情况,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减轻损害的程度。但房产公司在房屋电梯井未安装电梯的情况下,未在电梯井外采取防护措施,也未设置警示标志;其工作人员在带领李女士看房过程中,未正确引导李女士,也未对电梯情况进行提示,导致李女士坠入电梯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女士在通行时,未仔细观察路况,存有一定的过错,应减轻房产公司的赔偿责任。

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对于李女士的损失,法院判定房产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共需赔偿12万余元。(通讯员 谢文龙 全媒体记者 谢勇)

(编辑 笪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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