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领证也未共同生活,彩礼能否要回?


今日镇江讯  结婚时男方给付女方彩礼是我国最常见的婚礼习俗,可如果给付彩礼后二人并未领证,也未共同生活,那么,彩礼能否要回呢?日前,句容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追讨彩礼的案件。

郑某与李某是高中同学,二人于2016年底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于2017年上半年举行了婚礼。但令人惊讶的是,“妻子”李某在结婚后不久就消失不见了,二人也未进行结婚登记。郑某傻眼了,虽然举办了婚礼,但是没有结婚登记,两人依旧不是夫妻,自己之前给付的彩礼,为李某买的“三金”都和李某一起消失不见了,正是“人财两空”啊,郑某在情感上受到了很大的伤害。

无奈之下,郑某只好将李某及其父母起诉至句容市人民法院,要求返还彩礼、“三金”及举办酒席花费的费用。庭审中,李某并未出席庭审,其父母和代理人则辩称二人感情良好,李某一直以来都是愿意和郑某结婚的,没有领取结婚证是因为二人想一起找一个“好日子”。如5月20日或者七夕等,“三金”则在郑某处保管,李某只是在结婚时戴了一下,对于举办婚礼的费用,李某方认为他们也花费了很多费用,不应该返还。

双方各执一词,但法庭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查明了事实:郑某与李某相识多年,2016年下半年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后筹备婚礼。李某列出彩礼单,要求郑某给付彩礼68000元,“三金”价值计30000元。郑某于2017年3月购买金手镯一只、金项链一条、金耳钳一副交给李某。2017年3月15日,郑某与其聘请的两媒人一起将最后商定的彩礼62600元现金交给被告。2017年4月15日二人举行了婚礼,但婚礼后,李某便离家不归,其间一直联系不上,结婚登记一直未能办理。通过郑某提供的聊天记录表明“三金”确实在李某处保管。

承办法官审理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郑某与李某仅举行了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郑某主张应予支持。最终,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依法判决李某方返还郑某彩礼62600元及“三金”饰品。(通讯员 王子旗 全媒体记者 谢勇)

(编辑 笪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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