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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犯罪中,有既遂也有未遂,如何评判?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3日中午,张某某使用从网络上获取的非法软件,登陆某汽车租赁公司的手机APP网站,篡改支付价格,以人民币2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200张该公司的电子礼品卡,面值共计400000元,并将面值4000元的电子礼品卡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他人,其余电子礼品卡因被害单位发现而止付。2018年5月19日,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市民问题:

4000元的电子礼品卡以1000元出售,既遂数额是4000元还是1000元计算?盗窃而未出售的电子礼品卡如何定性?

律师回复:

首先由于被害单位系以电子礼品卡面值向客户进行兑付,其被窃后的经济损失即面值的全部,故张某某已经出售的电子礼品卡面值4000元,该卡出售后,即可被购买者消费,也就相应造成被害单位账面上损失4000元,应以其面值4000元认定张某某的犯罪既遂数额。

其次,其余面值39.6万元的电子礼品卡因被害单位发现而终止支付,即财物尚在被害单位控制之中,未造成损失,属其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第三,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同时具有犯罪数额较大的既遂与犯罪数额巨大的未遂,应以犯罪数额巨大的未遂论处,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本期律师: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 蒋顺成)

编辑 贺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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