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负责人重大决策失误导致国资损失将终身问责


今日镇江讯   针对央企经营和投资的监管重磅文件,近日正式出台。国资委印发的《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提出,针对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形成分级分层追责和责任机制,同时对于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该办法自8月30日起施行。这意味着,国家将推动形成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全覆盖,强化监督和境内外国资重大损失追责。值得注意的是,下一步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力度将继续加大,提高监督效能、健全监管体系的步伐也在加快。

近两年以来,以混合所有制为主导的国企改革正在全国范围内加快推进,但国资流失案件的发生也频频敲响警钟。一位业内人士坦言,从以前的审计情况来看,国资流失的高发期,恰恰是在国有资产重组、上市等期间,特别是企业进行并购、采购等重大项目和决策时,其背后容易暗藏腐败等风险。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必然会大量涉及国有资产重组、退出和调整等,而产权流动机制不健全、不透明和监管存在漏洞等问题,让正在推进的国企改革出现“灰色地带”。

随着国有企业资产经营环境的不断变化,一些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逐渐暴露出管理不规范、内部人控制严重、企业领导人员缺乏制约等问题。国资委副秘书长彭华岗在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提出,要牢牢守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这条红线,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一方面,《办法》细化了责任追究的范围、标准、责任认定、追究处理、职责和工作程序等。按照“制度面前一律平等,一把尺子量到底”的思路,中央企业资产损失程度划分为:5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5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为重大资产损失。

另一方面,《办法》严格界定了责任,明确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并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处理。办法明确,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对领导责任人也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扣减薪酬。

来源:新华网

编辑:吴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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