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立法会通过国歌修法 侮辱国歌最高处3年徒刑

今日镇江讯  据《澳门日报》报道,澳门立法会大会13日一般性通过修改《国旗、国徽及国歌的使用及保护》法案。法案建议在奏唱国歌时在场人士应肃立,不得作出不尊重国歌行为,违者可被罚款2000至10000元(澳门币,下同)。侮辱国歌最高处3年徒刑。

据报道,澳门行政法务司司长陈海帆引介法案的立法原因及七大修法重点:

——订定奏唱国歌的场合。

——禁止国歌使用于某些商业或其他不适当用途,如商业广告、私人丧事或行政长官下令禁止的场所等。

——订定国歌奏唱的形式、礼仪和违反规定的处罚。在奏唱国歌时,不得采取有损国歌尊严的奏唱形式,尤其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奏唱国歌时在场人士应肃立,举止庄重,不得作出不尊重国歌行为,违者将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并罚款2000至10000元。

——调整侮辱国歌的犯罪行为。明确规定“在公共场合及场所,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构成对国家象征和标志的公然侮辱的犯罪行为。违者最高处3年徒刑。

——订定在重大庆典和节日播放国歌。

——将国歌纳入中小学教育。组织学生学唱国歌,教育学生了解国歌的历史和精神内涵,遵守国歌奏唱礼仪。

——新闻媒体宣传国歌。建议中央政府可要求新闻媒体配合澳门特区政府开展国歌的宣传工作。

法案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来源:新华网

编辑:吴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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