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 | 关系复杂、证据缺乏…… 这9位劳动者能讨回工资吗?

今日镇江讯  9名劳动者集体向用人单位讨薪,仅有4人有劳动合同,没有考勤记录,没有负责人签字,用人单位签字代表没有用工资质,该单位又与两家单位存在挂靠关系,9人均已超过国家规定劳动工作年龄。这9人能讨回工资吗?扬中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的这件关系复杂,证据极少的讨薪案,在律师劝说和法官调停下,得到圆满化解。

9名劳动者为讨薪请求法援

2017年2月21日,朱某某等9名劳动者来到扬中市法律援助中心,因讨薪问题请求法律援助。

经过询问,中心值班律师张松当场作出初步判断,此案关系复杂,证据极少。第一,本案涉及的9名劳动者,仅4人有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极不规范,用人单位甲方写着扬中某厂,但没有该厂负责人签名或单位印章,负责人写着张某某、黄某某,均不是该厂工作人员,甲方签字为黄某某。第二,朱某某等人工资形式是计件工资,保底工资3.5万元/年。具体工资多少不清楚,仅有考勤记录且该考勤记录没有黄某某或张某某签字,没有其他证明,还有两人还没有考勤记录。第三,9人均已超过国家规定劳动工作年龄。针对案件的疑点难点,张律师一一予以解答。告知劳动者诉讼中可能会引起的责任结果。

追加被告,另行起诉

第一次起诉,经过律师劝说和中院法官调停,9名劳动者同意撤回二审上诉,追加被告,另行起诉。

2017年8月21日,扬中法律援助中心再次为9名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将张某某与黄某某列为共同被告起诉。

黄某某提出答辩意见:黄某某、张某某是合伙关系,两人均无用工资质,其与镇江某有限公司、扬中某厂存在挂靠关系,应将这两个单位列为共同被告;同时还辩称,个别劳动者工资数额不符。在听取了法官与律师对法律的解读,知晓了其增加被告对其的实质影响,9人最终同意增加镇江某有限公司、扬中某厂为被告。

2017年12月27日,法院第二次开庭。黄某某仅委托李律师到庭,没有亲自到庭。双方争议较大。法官鉴于上述情况,安排1天时间,另行开庭,传唤黄某某到庭参加审理。

长近10个小时的庭审

2018年1月4日,法院第三次开庭,正值大雪天气,庭审一直从早上9点开到晚上7点半,庭审时长近10个小时。双方就合伙关系、劳动关系等方面进行全面举证质证。

黄某某与张某某的合伙关系复杂。黄某某、张某某合伙办的加工厂,原先仅由张某某承办,没有办理相关营业执照,9名劳动者原与张某某签订用工合同。2016年初,黄某某与张某某签订合伙协议,因张某某年岁已高,不再打理加工厂事务,由黄某某一人负责,张某某作为普通员工,负责厂内的供销业务,按比例领取提成和工资。事实上,张某某与黄某某签订合伙协议后也一直未打理厂内事务,双方存在合作关系。

镇江某有限公司辩称:该公司仅将厂房租借给了黄某某、张某某,相互之间没有挂靠关系,业务往来中有为其开具票据的现象,但不足以认定相互之间存在挂靠关系。事实上,双方业务往来每年达数十万元。扬中某厂辩称:该公司虽与黄某某、张某某有业务往来,但不存在挂靠关系。黄某某、张某某也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相互之间存在挂靠关系。同时,劳动者提供证据仅有复印件,证据材料较少,双方反复进行答辩。

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双方对7名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证据均予以了认可,由黄某某与张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另外2名劳动者提供的证据,用工方黄某某提出反证,当事人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经法官协调,予以了撤诉。

最终达成双方调解

本案是一起较为复杂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之所以复杂,在于其法律关系,涉及了劳动关系、合伙关系、挂靠关系以及劳动仲裁前置等程序和实体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争议:

争议一:是否需要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根据《劳动法》对劳动关系认定并无年龄限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由此可推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应按劳动关系处理,本案的9名劳动者均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理应先劳动仲裁。实践中,办理各种社会保险手续必须在60周岁以下,行政机关和仲裁机构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普遍不认可。根据江苏高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因此,可不经劳动仲裁,直接起诉。法律适用上本身就存在几种观点和解释。基层法院要求劳动仲裁前置是一个稳妥性的程序做法,中院认定雇佣关系可以直接起诉,也有法有据。

争议二:谁为被告。本案用工关系复杂之处,在于黄某某与张某某之间存在合伙关系,黄某某又主张与镇江某有限公司、扬中某厂存在挂靠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4、60条规定,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均应列为共同诉讼人。本案黄某某、张某某存在合伙关系应列为共同被告,镇江某有限公司、扬中某厂有可能存在挂靠关系,也可以列为共同被告。但劳动者却仅认不能牵扯别人,不愿意追加其他被告,也是该案的问题所在。

争议三:劳动者提供的工资证据。劳动者年纪都比较大,法律意识、证据意识不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9条,虽然明确了举证责任倒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但是应由劳动者提供的基础证据还是不足。本案中仅个别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个别人员有考勤表,而且极不规范,劳动者与被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仅是劳动者内部相互作证,证明力相对较弱。

本案成功化解,得益于法官的成功调解。对于既成事实,法官劝说当事人坐下来谈;对于难以认定的,按举证责任,法官劝说当事人合理让步。本案成功化解,也得益于律师的尽职尽责。本案三次诉讼、三次开庭,援助律师张松保持了极大的耐心、细心,不厌其烦地向劳动者解释法律,得到大家支持,为庭审顺利进行打下了基础。当然,本案的成功化解也离不开被告的真诚态度。被告是承认劳动工资的,只是被告投资失败,真处于经济崩溃边缘的境地。最终达成双方调解,最终决定分两步偿还劳动者工资,事情圆满化解。(陈经纬 笪伟)

编辑:贺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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