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干事创业的干部轻装上阵 ——三项机制解读之“容错纠错”篇

◎市纪委市监委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既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文件要求,也是市委适应新形势需要作出的重要部署和重要制度安排。根据市委的部署要求,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多轮修改完善、市委常委会审议,出台了《镇江市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深刻认识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重要意义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中央有明确意见,省委有具体部署,现实有迫切需要,对激发和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热情、凝心聚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是贯彻十九大精神的重要决策。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三个区分开来”的重大要求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指明了方向。近期,中央、省委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江苏省进一步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的办法》,要求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是对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重大要求的细化和具体化,是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的重要措施,是充分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的具体举措。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是践行解放思想的实际行动。当前,全省正在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着力推进改革再深入、实践再创新、工作再抓实。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根本目的是激励干部探索实践、开拓进取、创新作为,实际上也是干部管理上的一次思想解放。特别是现在改革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许多探索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循,需要我们正确对待改革发展中的新生事物,客观分析改革发展中的成败得失,科学评价改革发展中的失误错误,积极营造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浓厚氛围。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当前,我市正处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关口,迫切需要进一步提振干部干事创业的精气神,推动干部把心思和精力放到高质量发展上来。5月25日,惠建林书记在全市高质量发展大会上强调指出,“要用机制撬动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就是要从制度上进一步鼓励激励,增强干部信心,增进干部自觉,鼓舞干部斗志,确立起鼓励探索创新、激励担当进取、推动干事创业的鲜明导向。

准确把握容错纠错机制的精髓要义

实施容错纠错机制,要对该容的大胆容错,不该容的坚决不容,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我市《实施办法》,重点强调了“四个坚持”:

1.坚持把握事业为上。对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中出现一些偏差失误的干部,只要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勤勉尽责、未谋私利,能够及时纠错改正,都不作负面评价,按照组织程序予以容错。用容错纠错机制,为敢于担当、勇于负责的干部撑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支持干部担当作为。

2.坚持宽严相济处置。坚持严管与厚爱,是实施容错纠错的重要出发点。对因客观因素造成的失误错误,我们全面客观进行评定,正确合理予以容错,保护作风正派、锐意进取的干部。容错纠错不是搞纪律松绑、管理松懈,政治立场有问题的一票否决,廉洁从政从业有问题的零容忍,确保容错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

3.坚持容错纠错并举。容错与纠错,是激励干部干事创业的“一体两翼”,两者相辅相成。我们既允许宽容试错,也要严格纠错,在容错基础上有错必纠、有过必改,帮助干部汲取教训、改进提高。只有敢于容错又积极纠错,引导干部既勇于担当、大胆创新,又注意改正错误、少走弯路,容错才能发挥预期效果,才能更有效力。

4.坚持真诚关爱干部。容错纠错,不是单纯地就容错谈容错,更不是一容了之。《实施办法》明确要求建立干部回访、澄清正名机制。对给予容错的干部,组织上进行回访教育,通过谈心谈话,及时了解干部思想动态,引导干部消除顾虑、解开思想扣子;对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及时查清事实,澄清真相,主动为干部正名,保障干部权益,让其感受到组织的温暖。

全面领会容错纠错机制的主要内容

我市容错纠错《实施办法》,共有二十条。第一到第六条,对容错纠错机制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总体定位、工作原则、认定主体和界限把握进行了明确;第七到第十条,对容错条件和情形进行了明确,强调了容错工作的综合评定要求;第十一到第十三条,对容错认定程序和容错结果运用分别作了相应规定;第十四到第十七条,对纠错、回访、澄清、组织协调四项机制作了相应规定;第十八到二十条为附则,对各地各部门制定容错纠错工作规定、《实施办法》解释权和施行日期进行了阐述。在主要内容上,突出了“四个注重”:

1.注重调动和保护最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实施办法》明确,容错纠错对象不仅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干部,也拓展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单位中行使公权力的人员,重点突出各级领导干部和身处改革发展稳定一线的干部,重点关注改革创新、推进发展、管党治党等领域,充分激发全市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活力,把各方面力量凝聚到改革创新、担当作为上来。

2.注重准确把握容错纠错的政策界限。《实施办法》列出了容错的正面清单和不容的负面清单,划出了容和不容的红线。正面清单中,列出了“应当容错”的5项条件、“可以容错”的10项具体情形,只要符合容错条件和情形的,按照程序进行容错认定,增强了容错的包容度。负面清单中,列明了不予容错的6项情形,增强了刚性约束,坚守了容错的底线。

3.注重规范容错纠错的实施程序。为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实施办法》规定了启动调查、调查核实、组织会商、认定反馈、结果报备五个程序。对容错调查的启动,明确应由问责机关在责任调查中同步实施,也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强调问责机关要主动履行容错责任;对调查核实、认定环节的时限作了规定,保证了容错工作时效;对容错认定的关键环节,要求充分听取意见、及时组织会商、提请同级党委(党组)集体研究认定,确保认定科学客观;对容错结果强化了合理运用,明确对容错免责的干部在各类考核、提拔任用等方面不受影响。

4.注重推动容错纠错机制的落地见效。《实施办法》明确建立组织协调机制,进一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加强对容错纠错工作的统一领导,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要求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支持干部积极作为,组织部门要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宣传部门要创造良好舆论氛围,有力构建统一领导、齐心协力的容错纠错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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