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漫谈 | 小偷受伤索赔被驳回的法治启示

□ 符向军

一个小偷骆某,大白天作案被抓了个现行,在被物主涂某和热心邻居钱某制服的过程中受伤,竟然反过来向他们索赔。遭到拒绝后,小偷将他们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受伤造成的损失。法院认为,涂某和钱某在制止骆某过程中系正当防卫,防卫中未有过当行为,而涂某、陈某制服骆某的行为系见义勇为行为,对骆某伤后经济损失均不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骆某的诉讼请求。(9月5日《扬子晚报》)

法院判决驳回小偷诉讼请求,是认为物主和热心邻居制服小偷的行为系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行为,对小偷伤后经济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判决,彰显了司法正义,让痛恨小偷的人们大呼痛快,并鼓励人们今后面对小偷时,不但可以大胆制止,挺身而出见义勇为,也没有后顾之忧。这对震慑小偷和弘扬正气,无疑具有很好的示范效应和助推作用。

但法院驳回小偷的诉讼请求,并不意味着今后人们在抓小偷时,可以随意对其进行殴打,甚至造成严重伤害致死,却不用负担任何法律责任。所谓“打了白打,伤了白伤”。虽然小偷人人喊打,抓小偷人人有责,但也不能逾越法律的边界。这是因为,小偷固然可恨,亦应“罚当其罪”,接受治安处罚乃至刑事追究,但其人格权、生命健康权仍然受法律保护,人们抓获、扭送小偷是义举,但不能“以暴代法”“法外施罚”,如果人们抓小偷之外还动用“私刑”,对之羞辱、群殴等,也会涉嫌违法。

公民财产受到侵犯时,法律赋予公民有正当防卫的权利。见义勇为则是指为了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不受正在进行的侵害,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进行斗争的行为。新闻中,物主和邻居在制服激烈反抗的小偷过程中造成其受伤,且没有过当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所以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小偷已被制服,放弃逃跑或抵抗,却仍然对其殴打,或者在制服小偷过程中使用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手段或工具,造成不必要的、严重的人身伤害的,就有可能构成防卫过当或涉嫌故意伤害,而面临法律责任。

近日“昆山反杀案”被警方定性为正当防卫而撤案,社会舆论普遍叫好,这对邪不压正、惩恶扬善,有极大的宣示教化意义,但该案之所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主要是因为于某夺刀并刺杀刘某致死,是一个紧张激烈而迅速反应的连续过程,且时间在短短7秒之内,不能苛求于某“理性防卫”而不超过必要限度。如果刘某系逃离30余米后死于于某“补刀”之下,则于某是否仍然构成正当防卫就可能另当别论。就此而言,“昆山反杀案”属于正当防卫的个案,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仍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宜一概而论。

“法是公平良善之术”,小偷索赔被驳、反杀黑恶人员系正当防卫,不同的个案体现出相同的法治精神,都彰显了司法的公平正义,都契合了善良公众的朴素情感,有助于惩恶扬善,弘扬社会正气,提升人们的安全感和对法治的信仰。同时也要意识到,保护合法权益也要把握好法律边界,在法治框架内行事,谨遵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这是法治的应有之义。

编辑:贺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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