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婚内出轨生子,丈夫怒告第三者

妻子婚内出轨生子,丈夫怒告第三者,其中相关责任如何认定?

妻子婚内出轨并生下一子,丈夫不知实情,对孩子爱护有加。但经过DNA鉴定,丈夫得知自己并非孩子生父。丈夫认为第三者侵犯了自己的人格权,将第三者告上法庭,要求第三者赔偿自己抚养孩子的费用和精神损失。日前,丹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原告张某甲和被告张某乙系堂兄弟关系,居住在同一村上。原告张某甲因为工作原因,每年会有一段时间外出工作,张某甲外出工作期间被告张某乙经常到原告张某甲家帮忙。2016年原告张某甲的妻子生下一子,张某甲一家对孩子爱护有加,悉心照顾。但随着孩子的不断长大,原告张某甲发现孩子和被告张某乙十分相像。随后,张某甲、张某乙和孩子一块到鉴定机构进行了医学鉴定,DNA鉴定结果确认被告张某乙是孩子的医学生父。原告张某甲没有选择和妻子离婚,而是将被告张某乙告上法庭,认为张某乙侵犯了自己的人格权,给自己造成了较严重的精神痛苦,要求张某乙赔偿自己抚养孩子的费用和精神损失。

承办法官认为,本案的两个焦点是:被告张某乙是否侵犯了原告张某甲的人格权被告张某乙是否应当赔偿原告张某甲抚养孩子的相关费用。

焦点一:《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该条规定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同时从该条规定中也可以看出该忠实义务只限于夫妻双方。原告张某甲的妻子婚内出轨并生下一子,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但该忠实义务对被告张某乙并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被告张某乙的行为存在过错,但此时只能是道德上的谴责。

所以,张某甲认为张某乙侵犯了其人格权没有法律依据。此外,《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案中,被告张某乙和原告张某甲的妻子存在不正当关系并生下一子,若张某乙是已婚,可能触犯重婚罪。

焦点二:《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法律关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和因血缘关系而形成亲属关系,两者的权利和义务是一样的。原告张某甲的妻子婚内出轨生下的孩子,虽然不是张某甲血缘上的亲子,但由于张某甲并没有和妻子解除婚姻关系,而且孩子一直是由张某甲和妻子共同抚养的,因此基于婚姻关系和抚养关系,张某甲已经和孩子形成了法律上的亲属关系,张某甲对孩子具有抚养义务。

所以,在张某甲没有和妻子解除婚姻关系前,张某甲要求张某乙赔偿抚养孩子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此外,《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此案中,若张某甲和妻子解除了婚姻关系,同时也就解除了和孩子基于婚姻关系形成的法律上的亲属关系,此时可以依据《民法总则》的上述规定要求张某乙赔偿抚养孩子的相关费用。(全媒体记者 谢勇  通讯员 符向军)

编辑:贺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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