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微信上发指示 骗走一公司400多万元

微信的普及和它自身的便利性,成为人们联系交流的重要工具。也让一些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利用微信难以查证身份的特点,冒充他人身份骗取受害人的信任,进而实施诈骗。

出纳被骗 三次汇出400余万元

今年4月26日,担任某公司出纳的小张在微信上收到了一条好友申请,申请上显示的名字是公司老板的姓名加上自己单位的名称,小张以为对方是自己的老板,点了确认同意并和对方成为好友。

随后,“老板”发来信息询问小张是否在办公室,小张说自己请假了,不在办公室,“老板”就没有继续说话了。又过了几天,“老板”再次在微信上询问小张是否在办公室,小张回答是的。这时“老板”发来一张图片,并告诉小张按照图片上的数额,汇款到图片上的银行账户,并备注“货款” 。小张收到信息后立马告诉公司的总账会计:老板在微信上让自己付一笔货款,总账会计认为既然是老板的意思,便让小张按照老板的意思去做,小张便从公司账户上将这笔钱汇了出去。

接下来,小张又在“老板”的指示下汇出了另外三笔账款,包含之前的一笔一共汇出了448万元。除了一笔是小张自己直接汇款之外,其余的两笔都是在总账会计的同意之下汇款到相同账户。等到当天下午,真正的老板回到公司,他告诉小张汇一笔款,小张说老板在微信上让自己汇款之后,公司账户只剩下几万元了。老板说自己并没有在微信上让小张去汇款,小张将微信聊天记录给老板看,老板说这根本不是自己,这时小张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了。

随即小张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侦查,并于5月9日抓获犯罪嫌疑人李强和孙伟。6月4日,京口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李强和孙伟,并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执行。

8月3日,本案移交京口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涉案数额巨大,给涉案企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犯罪分子又是通过微信假冒他人实施诈骗,属于电信网络诈骗范畴,社会影响大。京口区检察院高度重视,委派办案经验丰富的员额检察官彭莉承办这起案件。

深入了解 新手实施网络诈骗

承办检察官彭莉仔细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核实了案件事实和证据。

在对案件的深入调查中,彭莉发现,促使犯罪嫌疑人走上犯罪道路的起因很偶然。一次在外吃饭,李强听到隔壁桌在讨论网络诈骗,便起了心思,要来了“诈骗公司”的联系电话。回家后他便在网络上搜索网络诈骗的帖子,看到有人成功的案例之后,便也想通过这种方式赚点钱花,便联系了要来的电话,说自己也想参与网络诈骗。之后,李强便按照对方的吩咐购买了手机等相关设备准备实施,并喊了自己的同乡孙伟作为帮手。李强在网上查询到企业的法人信息和联系电话后,再以打款为理由要来公司出纳的号码,再用伪装成公司老板姓名加单位名称的微信号,与公司出纳加为微信好友,冒充公司老板实施诈骗。等到对方上当后,再让自己的同伙孙伟去附近的银行将对方汇来的钱迅速转移到另外的银行账户上。

彭莉介绍,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比如之前造成巨大社会轰动的“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等。而本起案件是犯罪嫌疑人通过在微信上假冒他人身份实施诈骗的犯罪,在镇江区域还比较少见。尤其本案的两名犯罪嫌疑人年龄都不大,属于“90后”;其次犯罪嫌疑人身处广西,而被害单位属于江苏省,两者区域跨度较大。

承办检察官指出,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不仅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而且还造成了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蔓延势头,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

日前,京口区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李强、孙伟涉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向京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承办检察官同时提醒,微信作为一种网络社交工具,具有虚拟性和不真实性。在涉及钱财转账时,应保持一定的警惕性和谨慎性,及时通过电话联系、当面确认等方式核实对方身份,以免给个人及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文中人物系化名)(全媒体记者 谢勇  通讯员  王旭)

编辑 :贺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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