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纪委监委等四部门: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不得参与非法金融活动

今日镇江讯 近年来,非法金融活动高发频发,既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诱发金融风险,又容易引发群体事件和其他刑事案件,严重影响到了社会稳定。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重点防控金融风险,日前,市纪委、市监察委、市委组织部、市金融办四部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镇江实际,联合下发《关于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不得参与非法金融活动的通知》,要求全市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严格执行“九不得”规定,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将严格问责。

《通知》明确,全市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带头遵守党纪法规,不得有以下九种行为: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组织、从事、参与高利借贷活动;为高利借贷活动、非法集资活动提供担保、变相担保或其他便利、保护;在涉嫌从事非法集资或高利借贷、违规放贷等非法金融活动的企业入股(或变相入股)、任职、或帮助从事经营活动;公开或变相为涉嫌从事非法集资或高利借贷、违规放贷等非法金融活动的企业宣传;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无偿或低息借款;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投资或出借资金等形式向管理和服务对象获取高额收益回报;在处置非法金融活动案件过程中,公开或暗中煽动他人信访或参与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上访活动以及利用微信、微博等网络平台传播谣言;帮助涉嫌非法集资的犯罪嫌疑人逃脱或减轻刑事责任或转移、藏匿、隐瞒涉案资产。

《通知》指出,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参与非法金融活动行为的风险排查和监督管理,要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整改。

《通知》强调,对全市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违反规定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一经发现,严格问责。对违纪违法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本地区本部门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参与非法金融活动思想不重视、工作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通讯员 成楠 全媒体记者 张凤春)

编辑:陈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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