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吃人”事件里涉及哪些法律法规?

今日镇江讯 当前城市高层建筑逐渐增多,电梯数量逐年递增,在给群众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电梯安全事故也屡见不鲜。群众的担忧与困惑与日俱增。电梯“吃人”事件究竟谁该担责?涉及哪些法律法规?搭乘电梯遇险如何自救和维权?润州检察院检察官向记者介绍了电梯安全那些事:

近一段时间,电梯“吃人”现象频繁发生:贵州岑巩的周先生和岳父在等电梯时,电梯出现故障。周先生恰好是小区电工,就用钥匙拧开了电梯门,岳父随即走过去朝里面看了一眼,之后一脚踩空掉进8米深的电梯井,不幸身亡;8月11日,家住青岛千禧龙花园小区8号楼的一位阿姨下楼扔垃圾,乘坐电梯时被电梯门挤住左下肢。敲打呼救无反应后,电梯从8楼拖到2楼,又从2楼拖到9楼,皮肉磨损漏出骨头,当场昏迷;9月9日,滨州无棣县盐百购物中心一位小女孩被自动扶梯夹住了手臂,孩子不断哭喊“妈妈,我疼”,但在一旁的妈妈和围观群众都束手无策,消防员赶到后,用撬棍分离让孩子脱困……

润州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刘秀明指出,相关案件从刑法上来说,首先要查查该电梯的维护保养人员,是否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电梯维修保养不当,保养人员违章操作的,涉嫌本罪,但如果维修保养是正常的,踏板是因为质量、技术问题等,意外掉落,则保养人员不涉嫌本罪。司法实务中,电梯的维修保养的主体一般是公司,如果是公司怠于保养或者不予保养,而公司又非事故责任主体(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自然人犯罪,非单位犯罪),则公司负责人是否承担本罪,还有待于司法解释或具体案件的认定。

从民法上来说,对于事故,一般而言商场与电梯维修保养公司都要对被害人承担侵权责任,电梯维修公司保养不当是直接侵权,商场对自己范围内的设施有安全维护义务,对消费者也有安全保障义务,所以被害人可以将其作为共同被告,分清其内部责任后,确认赔偿。如果发现是技术设备有问题,则电梯厂家也是被告,产品有缺陷或者瑕疵的,都要承担产品责任。总而言之,各方都要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而对于电梯这种特种设备监管的质检部门,行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也要承担行政责任。

此外,刘秀明特别提醒,法律责任,都是事后的救济,以达到今后事先预防之目的,但在事中,法律毕竟无法挽救逝去的生命。电梯的安全,最终还是要靠电梯厂家、维修保养方、电梯使用方、质检部门一起各司其位,合力负责。(全媒体记者 谢勇 通讯员 焦惟奇)

编辑:贺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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