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费征收职责划转对实体经济影响及对策

◎ 匡 鹏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工作部署,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将由税务部门征收。8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委联合召开视频会,按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指导意见》,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进行了动员部署,确保从2019年1月1日起,实现社会保险费和第一批划转的非税收入的征收。社保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实体经济有所担忧,新闻媒体也是频频解读,一时间似乎形成一种共识,实体经济成本负担将显著上升。在“降税减费”背景下,税务部门从实际工作出发,通过调研了解划转后企业社保负担状况,分析实体经济社保负担增加的原因,本着实体经济社保费负担不增加的原则,从助力实体经济发展和保障民生改善等方面提出一些建议。

全市社保费征收概况

当前,用人单位向人社部门申报用工人数和工资基数,人社部门核定险种及缴费基数并生成用人单位当月应缴数据,人社部门将应征数据传递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入库和后续管理。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应缴社保金额,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入库和后续管理。

社保费负担增加成因分析

实体经济社保成本等于所有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乘以相应险种企业承担费率,目前社保费率(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用工单位承担比例为19%、9%、1.5%、0.6% 和0.6%,相对比较固定。因此决定社保成本高低的主要取决于参保职工数量和申报缴费工资高低。一般情况下,参保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社保缴费基数,对于工资收入较低和太高的参保职工,要根据省人社厅每年公布的基数下限和上限作为社保缴费基数(省月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申报缴费工资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下限缴纳社保,超过缴费基数上限的,按上限缴纳社保。

之所以实体经济反映社保费划转后用工成本激增,侧面反应当前实体经济经营较为困难,面对工资社保等刚性支出,稍微增加用工成本,实体经济反应敏感,主要原因有:

一是原来用工单位未缴足社保。用工单位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向人社部门申报用工数量和申报缴费基数,从理性人角度,是申报愈少愈好,包括申报缴费人数不足和未据实申报缴费工资;而向税务部门申报税前扣除工资社保时,是申报愈多愈好。税务部门和人社部门因客观原因未完全共享信息(金三系统和企业社保费信息系统未打通),没有权限独立核实社保费缴纳是否足额,间接留下用工单位操作空间。

二是原来行政管理模式差异。原来不同企业分别由国税和地税管理,对于企业所得税由国税管理的,由于不掌握个税申报明细数据,无法核实个税申报人数与社保缴费人数是否匹配,形成了以人社部门核定的社保费用为准的惯性思维。

三是社会保险基数年年上涨。由于物价上涨及各项生活成本的上涨,工资刚性上涨不可避免,直接导致社保基数提高。如社保参保范围包括市区所有参加社会保险(含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2017年我市申报缴费基数上限为16800元/月,下限为2725元/月。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月缴费工资上限为19935元,下限为3125元。

下一步工作打算

当下,实体经济经营逐步企稳,成果来之不易。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平稳推进社保费划转工作,充分考虑企业社保费实际问题,促进产业转型和升级,我市税务部门将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积极向省局献言献策。一是根据社保费划转后社保负担调研结果,及时向省局报告实体经济按实际工资和缴费费率申报社保负担情况,建议省局暂不宜按实际工资申报社保费。二是由于省政府规定的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申请缓缴对缓解企业资金压力的效果并不显著。由于缓缴政策最直接的后果是免征企业6个月内的滞纳金,建议对特殊企业(如破产改制企业、困难企业)直接实行滞纳暂不征收,更有利于提高企业缴纳本金的积极性,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2.统筹安排社保费征管。本着“宽进善管”的原则,根据用工单位申报社保情况,税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组织社保费入库。对照社保费序时进度,依托金税三期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和征管力量,综合采取相应征管手段,酌情挖掘费源,力争做到社保负担不增加,充分发挥税收中性作用。坚决遏制“增量欠费”,穷尽所有执法手段,把执法风险降到最低,尽最大努力为镇江民生改善提供支持,为平安镇江把好上一道关卡。

3.全面开展困难企业缓缴社保工作。积极落实《关于困难企业缓缴社保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从缓缴条件、申请流程、缓缴审批、后续管理、部门衔接等方面加强政策宣传和辅导。针对困难企业,结合“税务与您零距离”服务平台,开展缓解社保政策专题培训;辅导企业准备有关资料,及时办理社保缓交申请;建立困难企业缓交社保台账,持续开展后续管理,切实帮助困难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作者单位: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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