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收不到租金,房客还说房子自己买下来了 房东寻求法律援助解决困难

今日镇江讯  房子租了出去,房东朱某收不到房租,催租时又被告知该房屋已被房客从自己父亲手上买下,拒绝搬离。但房东对此事并不知情,且自己父亲已经长期离家不归,并在外与他人组成新的家庭,也并非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没有处分该房屋的权利,而房东朱某是下岗特困职工,家庭经济困难,法律意识淡薄,不知如何依法维权。日前,润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了这样一起援助。

房客突然拒交房租

江苏力挽律师事务所律师朱佳欢向记者介绍,受援人朱某是下岗特困职工,其家中奶奶所有的老房子拆迁后,经产权置换到一套拆迁安置房,位于润州区,房屋面积90㎡,市场价值约48万元。该房屋经过精装修后出租给了周某居住,周某携其女友以及非婚生子长期租住在该房屋内,并定期给付租金,每月租金1200元。自2014年12月后,周某便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租金,经受援人及其母亲多次催要,周某恶意耍赖拖欠,并谎称该房屋已经买卖归其所有,长期霸占不肯迁出。

朱某及其母亲通过公安部门多次找到周某,要求周某给付租金,周某不仅不继续支付房租,甚至带人恐吓威胁,严重侵害了朱某以及其家庭的正常生活,给朱某及其母亲的内心造成了恐慌。无奈之下,朱某及其母亲来到润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

朱佳欢律师接受指派后,自己会见了受援人,了解案件基本情况。为了查清案件的相关事实,到拆迁事务所调取了受援人房屋拆迁协议的相关信息及安置房信息证明一份,后持安置房信息证明至市不动产权交易中心调取了不动产登记证明一份,到公安部门调取了周某详细的身份信息,调取报警记录。

房客声称买下房屋

开庭前,朱佳欢律师再次约见了受援人,就庭审中可能发生的情况又仔细询问了房屋的基本情况及周某拒不迁让的事实和理由。据查,周某一直定期缴纳房租,从未中断,突然中断拒不支付房租,没有任何征兆,也没有任何合理理由。

润州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在法庭举证、质证阶段,周某提出该房屋已经由朱某的父亲以2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自己,但是没有携带买卖合同和收条,法官要求其在庭后提交证据,因案件无法查清相关事实,被迫休庭。

第一次庭审结束后,承办人又再一次会见受援人,告知了庭审的情况及对方的答辩理由,对方提出了新的证据,即其父亲出具的买卖合同和收条,承办人在这次会见中与受援人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做了仔细的询问,受援人表示此事并不知情,其父亲已经长期离家不归,并在外与他人组成新的家庭,且其并非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没有处分该房屋的权利。润州区人民法院在周某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后,重新安排了第二次庭审。

庭审中,周某提交了其与朱某的父亲的买卖合同及收条一份。开庭质证时,承办人对该2份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并当庭指出:不动产权证中所有权人系朱某,故该房屋归朱某一人所有,其父亲长期在外不归家,也不与家中人来往,故无法判定周某提供的证据的真伪性,即便该证据是真实的,也系无权处分。处分房屋的合同未经过不动产所有权人朱某的追认,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且买卖合同纠纷与本案房屋迁让纠纷系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当另案起诉。经过法庭辩论及最后陈述,承办人结合了相关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

法院判令周某迁出

庭审结束后,人民法院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争执不下,周某要求朱某的父亲退还买房的28万元购房款,朱某因其父长期不在家中,无法对该份合同及收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拒绝支付上述28万元购房款。朱某要求周某另案诉讼并尽快腾出房屋,周某以其非婚生子尚年幼,女朋友没有工作,找不到合适房屋为由拒绝尽快搬离诉争房屋。承办人协同案件承办法官对周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阐述了该案件的法律依据以及买卖合同相关的司法解释,告知了其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周某表示需要回家与女友商量再给出调解方案,承办法官给了双方一个星期的调解时间。

一个星期之后,承办人致电给周某,询问调解方案,但是周某支支吾吾,没有给予承办人明确的调解方案,后承办人与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告知了这一结果。后承办法官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法判决,判令周某迁出该房屋并支付房屋使用费1725元。

周某主动向执行法官提出,于3个月内搬出房屋,否则愿意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执行法官与受援人协商,后受援人同意给付周某3个月的时间搬离该房屋。日前,受援人致电给承办人,告知周某已经搬离了上述房屋,案件顺利解决。(通讯员 陈经纬 记者 笪伟)

编辑 贺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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