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学生课间休息与老师踢球受伤,学校是否担责?

案情简介:

小张系某大学附属小学(以下简称附小)六年级学生,潘某系附小体育教师。今年6月29日课间休息时,潘某在学校操场上踢足球,小张和其同学见到后即参与潘某等人一同踢球。在踢球过程中,潘某的踢球行为致小张小腿受伤,潘某等人随即将小张送往医院救治。后经某市人民医院诊断为胫腓骨骨折(右)、胫骨远端骺损伤(右)。当天医疗费由潘某垫付1600元。经某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小张伤残等级属十级。小张父亲老张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其自2018年6月29日至2018年10月30日因照顾小张造成误工损失费24000元。小张母亲周某某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其自2018年6月29日至2018年10月30日误工损失费为14786元。小张父母还支付医疗费3492.4元,交通费815元。小张受伤期间,其父母为小张聘请家庭教师补课并支付了相关费用。小张以致害人为学校老师,且学校存在过错为由将附小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学校的问题:

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与本校教师进行对抗性体育运动受伤,学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回复:

一、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依照义务教育法送被监护人入学,即与学校间建立了事实上的委托关系,将其对被监护人的部分监护责任委托于学校实施。但是,学校并不是对每一起在校学生伤害事故都必须承担责任。学校只是代为履行因学生在校期间其监护人不便于行使的部分监护职责,包括对在校未成年学生的照顾、保护、教育、管理职责。与未成年人监护人之于亲权或其他法定义务的监护职责不同的是,该职责应限于学校所能管理和控制之下的特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同时,学校只有在未尽法定“谨慎义务”即存在过失的情况下,方可被要求承担责任,而不是与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一样承担无过错责任。

二、本案中,小张于课间休息时在学校操场与学校教师踢足球,属于自由活动期间,附小在管理上并无不当之处。而且在小张受伤害后,附小教师及时将其送到医院积极治疗,附小已经尽到了照顾和保护的职责。小张称致害人潘某系该校教师,附小管理上存在问题。但在此次踢足球的活动中,潘某只是作为一方球员与小张踢球,且属于课间自由活动,并非履行职务行为,故附小对于事故的发生并无责任,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三、鉴于双方对于事故的发生均无过错,损害结果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依据公平原则予以分担。

本期服务律师:

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 蒋顺成

编辑 贺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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