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千照片不翼而飞,能否状告相机厂家?

□ 符向军

张先生称,他为了留下与儿子毕业旅行的珍贵纪念,在小米官网购买小米微单相机一台,岂料旅行过程中拍摄的上千张游览照不翼而飞,使得张先生及家人遭受重大精神损失,故张先生将销售商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生产商上海小蚁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将小米微单相机作退货处理,赔礼道歉,赔偿往返路费、住宿费、景点门票费及精神损失等共计13716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10月24日《北京晨报》)

旅游途中拍摄照片,留下美好回忆,对许多人来说是不虚此行,具有珍贵纪念意义。相机中拍摄保存的上千张照片突然不翼而飞,消失不见,这无疑是个精神打击。如果不是人为的误操作所致,很可能是相机本身存在产品缺陷,发生故障,致使照片储存卡自动格式化或执行了全部删除。原告张先生就是以此为由,起诉要求小米手机销售商和生产商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

可以说,张先生的遭遇比较罕见,类似诉讼也属于个案,但这种小概率事件摊到当事人头上,心情肯定糟透了,精神上也确实受到伤害。就此而言,张先生的起诉是依法积极维权的表现,值得肯定。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张先生的起诉也依法有据。

从张先生的诉讼请求来看,其提起的是因产品缺陷引起的民事侵权赔偿之诉,可以视为特殊的侵权之诉。由于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普通消费者不具备专业知识,维权势必面临举证困难。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从充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生产者、销售者诚信经营、提高产品质量的角度出发,不宜机械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民事诉讼举证规则,可以综合衡量案件实际情况和当事人举证难易程度,妥善分配举证责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如此,则可极大免除原告张先生的举证责任——证明上千张照片不翼而飞这一损害事实,与相机故障这一产品缺陷存在因果关系,而相机出了故障不是主观猜测中的“可能”而是客观上的“肯定”。反过来,产品生产商须证明其产品不属于缺陷产品,只有证明其相机产品不存在消费者所指的缺陷问题时,方可免责。

但这样说,并不代表原告起诉就一定胜券在握。如果被告能够证明其相机不属于缺陷产品,也没有原告诉称的相机的无线LAN功能及视频拍摄质量问题的,则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都将难以获得法院支持;如果被告能够证明其相机不属于原告所指的缺陷产品,但相机的无线LAN功能及视频拍摄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依“因质量问题7天无理由退货”服务承诺,相机作退货处理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赔礼道歉,赔偿往返路费、住宿费、景点门票费及精神损失等基于产品缺陷侵权所致的诉讼请求和经济损失将难以获得支持和赔偿;如果被告无法证明其相机不存在相关质量缺陷,原告也仍然须就本案的基础事实举证,需要举证证明拍摄上千张旅游照片的前提事实,以及这些照片不翼而飞这一基本损害事实。

当然,本案最终如何走向,有待法院权威裁判。但无论如何,原告起诉,是消费者依法维权的体现,对促进销售者、生产者诚信经营、提高产品质量,具有积极的法治意义。

编辑:贺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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