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新区大闹公交车女子今日受审 

庭审现场 全媒体记者 景泊 摄

今日镇江讯  今年10月16日“今日镇江”报道了10月14日,在镇江新区一辆行驶中的公交车上,一女子因为一点小事竟然大闹公交车,最终该女子因涉嫌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镇江新区警方刑拘的事情,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今天下午,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现场,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4日16时许,镇江新区女子朱某香在镇江市丁卯桥路义乌小商品城公交站,登上驶向姚桥方向载有乘客10余人的211路公交车,并让驾驶员田某(女,40岁)带物品至石桥公交站,遭拒绝后即在车厢内寻找乘客帮助携带物品。

田在询问其是否下车无回应后,发动公交车驶入道路。朱某香见状用脚踢后门要求下车,未果后又冲到车头用脚踢投币箱,坐在田身上抢夺方向盘。田某紧急制动,将车停在丁卯桥路与经九路十字路口的道路上,朱某香面对田某坐在公交车方向盘上,用手击打田某头部。

案发后,朱某香明知有人报警仍留在车内等候处理,后在司法机关如实供述了相关事实,赔偿了被害人田某丽5000元人民币,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朱某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田某丽的陈述,证人的证言,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制作的检查、辨认等笔录,监控录像等电子数据,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工作证及证明、病历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最终认为,被告人朱某香以抢夺正在行驶中公交车方向盘、殴打司机等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而朱某香案发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香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朱某香犯罪的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朱某香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被告人朱某香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全媒体记者 景泊  通讯员 任偲佳)

编辑:缪小兵

(作者:景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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