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漫谈 防范微信“美女”诈骗不能仅靠法律

相依为命的奶奶患上了癌症,一年不到,自己也患上了重病,面对经济困窘的现状,丹阳男子刘某假扮美女,在微信上行骗。一方存心骗钱,一方满心恋爱,最终,刘某骗走了近万元。近日,刘某被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12月12日《现代快报》)

随着微信聊天的普及,让人们的生活、交流变得无比便利,但人们在上网聊天、获取资讯,充分享受信息网络带来的高科技福利的同时,朋友圈谣言、恶意营销、色情信息、赌博诈骗等等各种垃圾有害信息乃至违法犯罪现象也充斥其中,警醒人们务必擦亮双眼,加强网络风险防范意识,防止一不小心就掉入各种坑人的陷阱。

徐某就是因为急于寻找恋爱对象,而疏于防范,警惕性不高,被熟人刘某抓住了“气门”后,假扮微信“美女”与其谈情说爱,最终掉入刘某精心设计的骗局,不断慷慨解囊,陆续被骗9700元,如果不是其他熟人揭露这位微信“美女”就是刘某本人,徐某还将继续蒙在鼓里。

通过假扮“美女”添加微信好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受害人财物,其实是一种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相对于现实生活中的普通诈骗犯罪,电信网络诈骗刑事案件立案起刑标准较低,法律打击力度更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其中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刘某假扮微信“美女”诈骗他人财物,虽然事出有因令人同情,也不能因此违法犯罪,受到法律制裁是咎由自取,鉴于其认罪悔罪,并及时退赔了受害人经济损失,法院依法判处了缓刑,但教训是深刻的,对受害人徐某和善良人们而言,也足以产生警示教育作用。

在电信网络、移动支付日益发达的时代,人们大量透过电子荧屏,通过电商平台、聊天交友工具等,“一键相连”,在网络“虚拟”空间交流、交友、购物,虚假不实信息、假冒伪劣产品、微信“美女”诈骗等各种未知风险随时都有可能发生,不得不防。就拿“微信”美女诈骗来说,骗子们往往在网上下载美女头像、模特图片后,通过搜索手机号、附近的人等方式来添加微信好友,以妙龄美女身份诱惑对方,利用人们尤其年轻男士好面子、虚荣等心理,以炒股赚钱、投资原油、生日祝福、孝敬老人、推销茶叶、爱心捐助、恋爱交友、色情服务等方式诈骗钱财,上演一出出投资大片、苦情大戏……,满满的都是“套路”,令人防不胜防。

正如犯规、裁判漏判是体育运动的一部分,微信“美女”陷阱等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现象作为信息网络时代的产物,也是时有发生、防不胜防,不能寄希望于一朝解决,也不能迷信法律万能,在加强网络平台治理和加大法律打击力度的同时,更需要每个电信网络用户擦亮双眼,提高警惕心和网络风险防范意识,强化分辨能力,并养成健康理性的投资消费娱乐习惯,谨防隐藏在漂亮外衣下的各种美丽陷阱。(符向军)

编辑:贺莺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