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发现英国领事馆注册的租地界碑

□ 连小刚 霍 强

日前,镇江博物馆在对位于北固山前峰鼓楼岗社区千秋桥北的铁瓮城西垣遗址进行考古发掘时,发现了一方残碑。残长40厘米,宽33.5厘米,厚6厘米。正面刻有三行文字。第一行为英文字母“A.S.P.C.”,第二行为英文“B.C.Lot.”,第三行为阿拉伯数字“186”。背面无字。石碑出土的具体位置为烈士路南侧明清城墙遗迹内侧的房屋墙基处,墙基依托的地层年代为晚清。

英国收藏的镇江档案为解读碑文提供了线索

查阅相关资料得知,这种类型的石碑在上海发现较多。上海历史博物馆吴志伟先生认为,“B.C.”是British Consular的缩写,意思是“英国领事馆的”,“Lot.”是No. of  Lot的简写,意即“地块编号”“地块号”,现在一般翻译为“册地”,是领事馆在租界地籍图上编列的序号。这种石碑可称为“租地界碑”。据此判断,该石碑应即为租地界碑,其含义是英国领事馆注册的第186号界碑,“Lot. 186”为“Land of the No.186”的缩写。

“A.S.P.C.”应为租主(租赁土地者)的姓名或名称的缩写,可能是某个人或某家公司、机构。登录英国国家档案馆网站(http://www.nationalarchives.gov.uk)查询得知,注册号为186的地契档案缺失,但发现有与第186号邻近的注册号为183、187、188、189的地契档案。第183号地契档案的名称为“Chinkiang: Lot No.183 Stubbe and Wentzensen”,可知该册地租主为斯图布和文茨森。第187号册地的地契档案名称为“Chinkiang: Lot No.187 Stokes.Alfred P.”,租主为斯托克斯·阿尔费雷德·P,该册地于1919年转让给了R.F.C. Master。第188号册地租主亦为斯托克斯·阿尔费雷德·P,1925年该册地转让给了亚细亚火油公司(Asiatic Petroleum Co.)。第189号册地的租主为亚细亚火油公司。就上述地契订立的时间来看,第183号册地的地契订立于1897年,第187、188、189号均订立于1899年。据此推测,第186号界碑竖立的时间可能在1897-1899年之间。

该网站上还有一件订立于1914年的第219号册地的地契信息,租主为盎格鲁-撒克逊石油公司(Anglo-Saxon Petroleum Co.),从其名称判断应为一家英国公司。该公司名称的单词首字母依次为“A、S、P、C”,据此推断第186号册地的租主可能即为盎格鲁-撒克逊石油公司。该公司在不同的时期租用不同的地段,这种情况是有可能的。因为据英国档案显示,怡和洋行(Jardine Matheson and Co. Ltd.)就曾于1864年租赁第84号册地,1897年租赁第180、181号册地,1921年又租赁第235、236、237号册地。

关于盎格鲁-撒克逊石油公司的相关资料,笔者目前尚未发现,无法知晓其具体信息。据史料记载,镇江近代著名的三家外国火油公司分别是美商美孚公司(American Standard Oil Company)、英商亚细亚火油公司和美商德士古公司(The Texas Company)。它们在1894年以后先后来镇江设置分公司,开展煤油销售业务,并大多备有码头、趸船、栈房、储油池等设施。与它们相比,盎格鲁-撒克逊石油公司的实力可能小很多。

此界碑被发现时字面朝上,平躺放置,上面另砌有砖石,显然是被当做建筑构件使用的。根据常识,界碑应竖立放置,字面朝外,这样才能起到醒目的标识作用。因此,根据界碑出土时的状态判断,它的原始位置应有两种可能。第一种可能就是在出土地点附近。此处超出租界东界镇屏山2公里多,并越过城墙进入了镇江城内,北面数百米处即是清代府署、经历署、知事署等官衙机构所在地。界碑在此出现,应是外国殖民者在镇江不断扩张势力的反映。第二种可能是从别处移来。镇江城外江边一带在近代是火油公司开展业务活动的重要区域。《民国江苏省会镇江研究》一书记载:“荷花塘一带直至北固山下,设有许多煤栈、油池、自来水设施,是能源、仓储的集中地”。从1907年的镇江港口平面图上亦可看出,金山至甘露寺之间的江边密布码头、趸船,是镇江城外的一处兴旺地带。该图显示,荷花塘水道以西为怡和、太古、招商局、日清等企业的航运码头,以东则有南顺记(销售美孚火油等物资的华人商号)码头、亚细亚火油池和美孚火油池。另据《古城掠影》一书记载,亚细亚和美孚两家火油公司的油池、栈房等设施分别位于荷花塘132号和134号。据此推测,盎格鲁-撒克逊石油公司亦有可能在荷花塘附近租地开展业务。

上海的租地章程是了解外国人在镇江租地情形的参照

关于外国人在镇江租地的具体操作程序,因资料缺乏尚不清楚。我们可以上海租界的租地情况为参照。1854年的《上海英法美租界租地章程》中有“界内租地”“定租”“立契”等项规定。综合学界的研究来看,“议租”应为整个租地过程的第一步,即需要租地的外国人与土地原华人业主商定租地价格并签订租地契约,由原业主将经过地保出具的执业证明交给租地的外国人,并附带地形草图,详细记载土地的四至。第二步应是“定租”。由租地的外国人将相关材料呈送领事馆,领取领事馆编定的契证号码;领事馆则按照规定格式用英文填写统一的租地契证,一式三份,契纸的左角上分别标明上、中、下契,加盖领事馆印章后送道台衙门审核,并同时要求对土地进行丈量;道台则派会丈局会同租界方面丈量土地,并将丈量结果绘成图纸,地图经租地的外国人核实无误后存于领事馆之中。最后应是“立契”。领事馆备文送道台衙门审核,并附上三张契纸以及地图;上海道台审核无误后即在租地契证上加盖道台官印,将一份中契留存归档,其余二份送还领事馆;领事馆留存一份上契归档,下契交给租地的外国人。由此完成整个租地手续,加盖了道台官印的租地契证(人们习称为“道契”)便成为外国人租地的合法凭证。

《上海英法美租界租地章程》中还有“立界石”的规定:“租定地基,竖一石碣,上刻号数后,由领事官委员带同地保、业户、租主,亲至该地,眼同看明四址,竖立界石,以免侵越,并杜将来争论。”这项规定中提到的刻有号数的石碣应即指租地界碑,它是表明地基租用权的重要标志。

按照永租契约的规定,外国人租地只能在租界范围内进行。但从上海租界的情况来看,外国人在租界之外租地是很普遍的事情。吴志伟先生指出,如果在租界外发现租地界碑,不能认为这些碑是从别处搬来的,相反,从这种现象中可看出当时外国人在上海不守规矩。至于上海道台为何未阻止外国人的行为,吴志伟先生认为原因可能有三:一是没有明确的禁止条例;其次“界外租地”可能会促使那些地区发展;三是也不想得罪“洋人”。笔者以为,吴志伟先生对上海租界“越界租地”现象的分析应同样适用于镇江。就本文所述的界碑而言,无论是出土地点还是推测地点,均已越出租界。另据现存的镇江租界图显示,当时镇江英租界自北往南仅划分为19段地。这很可能表明第20号以后的册地都属于“越界租地”。如果这种假设成立,那么据英国的档案信息来看,涉及到界外租地的册地在镇江至少有200多处,而且从时间上来看,自1864年开始就已出现界外租地的现象。

值得一提的是,据查询得知,英国国家档案馆保存有84件外国人在镇江租地的地契。它们是研究镇江租界及租地问题的第一手重要文献。其中,1861年至1899年之间的有52件,1900年至1924年之间的有30件,1925至1929年之间的有1件,年份不详的有1件。最早的1件地契订立于1864年,是属于“Craven, Wilson and Co.”的第2号地段。最晚的一份地契订立于1925年,是属于亚细亚火油公司的第239号地段。地契租主还有内地会(China Inland Mission)、壳牌公司(Shell Transport and Trading Co.)、中华航运公司(China Navigation Co)等。由于网站上只能查询到地契名称等简要介绍资料,查阅不到原始档案,因而无法得到具体明确的信息。鉴于此,本文仅是拋砖引玉,相关讨论尚需深入。关于界碑内涵及相关问题的进一步研究,还有待今后这批英国档案的获取与发掘。

编辑:花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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