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你问律师:宾馆未及时制止顾客斗殴,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张先生于2017年3月至某市出差,入住某宾馆,晚上因隔壁房间4个人打麻将,吵得张先生无法入睡,于是他到隔壁交涉,没想到却遭到对方4人的殴打。宾馆服务员见到张先生被殴打,没有出手制止,也没有报警,致使张先生被打伤。事后,打人者逃之夭夭。张先生被送至医院治疗,花费医药费29840元。经鉴定机构鉴定,张先生多处骨折,其伤情已构成10级伤残。

张先生的问题:

宾馆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回复:

首先,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侵犯。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2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张先生被隔壁房间4人共同殴打致伤,该4人实施的是共同侵权行为,应当对张先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次,宾馆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因第三人侵权导致的损害结果,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宾馆服务员发现张先生被殴打,未出手制止,也未报警,显然没有尽到合理限度内保障顾客安全的义务,有一定的过错。由于本案中打人者逃走,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宾馆就应当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再次,宾馆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为了保护受害人求偿权的最大化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目标,法律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偿赔偿责任,但安全保障义务人并非直接侵权人,其承担的并不是终局赔偿责任,殴打张先生的4位直接侵权人才是侵权责任的终局承担主体,因此宾馆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

本期服务律师: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 蒋顺成

编辑 贺莺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