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家庭内部财产流转 是否属于民间借贷

案情简介:

去年4月18日,黎某、王某在当地民政局登记结婚。5月23日,王某生病住院,黎某通过其名下银行账号向王某名下的银行卡转账5万元,并叮嘱王某好好看病。8月1日,黎某、王某双方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离婚协议中载明:双方婚后无子女,无共同房产和其他财产,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同日,黎某向王某发送微信,载明“南:一切都过去了,你不让步,我让步,你放心好了。钱我不要了,我刚才到你那在门外坐了一会……”后黎某反悔,以5万元系借给王某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王某予以归还。

贾某的问题:

夫妻一方为让另一方处理看病事宜进行转账,是否构成民间借贷关系?

律师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本案中,黎某是为了让王某处理看病事宜向王某转账5万元,该转账行为显然不符合民间借贷的定义,该笔转账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内部财产的流转,并不存在黎某出借款项、王某借得该款项的借贷合意。且黎某也曾通过微信表示对该款不再索要,故黎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主张王某偿还该5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期服务律师: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 蒋顺成

编辑 贺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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