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公司与养殖户合作养鸡 大雪压塌鸡舍的损失由谁承担? 

基本案情:

2012年8月,戴某与某畜牧公司合作养鸡,双方约定由畜牧公司与养殖户共同出资建造鸡舍,合作饲养鸡不得少于5年,5年期满后鸡舍产权归养殖户戴某所有。2017年4月,畜牧公司以自己名义为该鸡舍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至2018年4月,所产生的保费由畜牧公司向养殖户戴某收取。

2017年8月,双方合作期满5年,经协商终止了合作养鸡关系,鸡舍的所有权也归养殖户戴某所有。随即畜牧公司与某保险公司解除了保险合同关系。2018年1月,因天气连降大雪,导致鸡舍被积雪损坏。戴某认为自己已经向畜牧公司交纳了鸡舍一年的财产保险费用,应当由畜牧公司赔偿其损失。于是,向句容法院提起诉讼维权。

存在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畜牧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鸡舍办理财产保险,是基于在合作期内,畜牧公司对鸡舍拥有产权,保险公司也是基于畜牧公司是所有人身份而与之签订保险合同。5年期满终止合作关系后,鸡舍的产权已经转移归养殖户所有,畜牧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关系是正确的。应由养殖户自行承担鸡舍损失。

一种意见认为:畜牧公司办理鸡舍财产保险的保费是向养殖户戴某收取的,戴某也是受益人,畜牧公司解除保险合同侵犯了戴某的合法权益,应负责赔偿。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不管是谁出的保费,畜牧公司既然是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便可以随时与保险公司协商解除保险合同,养殖户对此风险应当是预知的,故畜牧公司不应赔偿。

专业评析:

承办法官指出,这3种意见看起来均有一定的道理。保险合同虽由畜牧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但保费实由戴某支付,故本合同的实际受益人应为戴某,该保险合同实为利他保险合同。虽被告畜牧公司作为投保人享有解除权,但应妥善行使该解除权,避免因解除不当导致受益人利益受损。

本案中畜牧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后应及时告知受益人,以便受益人重新进行投保或作出其他必要安排。戴某作为保险合同之受益人,在与被告终止合作后,应及时关注保险情况,因其自身疏忽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最终,句容法院法官在办理此案时,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来处理。

(张晓霞 陈忠林 谢勇)

编辑 贺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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