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起,12类场所禁止吸烟 4类场所将控制吸烟

今日镇江讯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镇江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3月15日起施行。昨日,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规定内容及起草依据、过程和相关事项。

《办法》共计20条内容,主要包括明确适用范围和公共场所的概念;确立五项控烟工作原则;明确各级政府、部门、爱卫会以及单位职责等七个方面内容。《办法》提出,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公共场所是指人群经常聚集,提供公众使用或者服务公众的活动场所,包括公众场所、工作场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办法》明确了12类禁烟场所,以及4类控烟场所。

《办法》还规定,禁止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禁止利用新闻媒体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中小学、医疗卫生机构销售烟草制品;禁止非法利用移动通信、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禁止设置自动售烟机;禁止向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办法》规定,控烟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提倡全民控制吸烟,提倡创建无吸烟单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医务人员应当带头控制吸烟。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劝阻违规吸烟行为。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12345”政府服务热线或者举报电话举报违规吸烟行为。

据了解,根据《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56条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条例规定的部门、机构责令整改,并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对个人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全媒体记者 干光磊)

相关链接

12类禁烟场所

(一)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等室内外区域,其他各类学校的教学场所、图书馆、学生宿舍等室内区域;

(二)儿童福利院、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母婴室等室内外区域;

(三)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的室内外区域,其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四)影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

(五)体育场馆的竞赛区、运动员区、观众区;

(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室内会议室和提供公共服务的室内区域;

(七)公用事业、金融机构的室内营业区域;

(八)公共汽车、出租车、长途客运汽车、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部和售票室、室内排队区域以及设置在室内的站台;

(九)电梯内部及其室内等候区域;

(十)文物保护单位室内区域;

(十一)控制吸烟场所吸烟区、吸烟室以外的其他区域;

(十二)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场所。

(干光磊 整理)

4类控烟场所

(一)歌舞厅、游艺室等室内娱乐场所;

(二)长途客运汽车、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候车(船)区域;

(三)旅馆业、餐饮业等服务场所;

(四)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场所。

(干光磊  整理)

编辑:胡杞泽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