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年满70周岁老人可享遗嘱公证优惠 还有这些或许你也关心





尽管遗嘱公证的申请人越趋年轻化,但老年人申请遗嘱公证仍占大多数。老年人办理遗嘱公证有什么优惠吗?北京、广州等地相继实施“70周岁及以上老人可免费办遗嘱公证”,镇江有类似举措吗?小编今天从镇江市公证处获悉,年满70周岁老人可减半缴纳遗嘱公证费用,80周岁以上老人则可免费办理遗嘱公证。遗嘱公证如何办理,需要注意哪些,我们都给您问到了!



(镇江市公证处与法律服务中心)

70周岁以上老人可享优惠

镇江公证处业务一部部长陆晓灵告诉小编,遗嘱公证一般收费1000元,满70周岁老人减半,即500元80周岁以上老人免收遗嘱公证费用。


陆晓灵提醒,由于办理遗嘱公证涉及录音录像费时较长,往往要2个小时以上,因此办理此项服务最好能提前预约,有需要的市民可以拨打85022388,也可以关注微信公众号“镇江市镇江公证处”咨询预约。当然,也可以到现场咨询。地址:檀山路8号国际冠城65幢(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镇江公证处主任张晓淑介绍,遗嘱可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与公证遗嘱。自己写个遗嘱或是请他人代写遗嘱也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几种遗嘱中,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其他四种遗嘱不能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从放心的角度来看,显然公证遗嘱是最优选择。


目前,镇江公证处一年要办理几百件公证遗嘱,几乎每天都有前来办理的。而且,办理人群也是越来越年轻。张晓淑说,一些育有独生子女的父母会立下遗嘱,将房产等单独留给自己的儿子(女儿)。而随着二胎的放开,子女的增多,相应的考虑也会成为二胎家庭牵涉面众多的大事。

办理需准备结婚证、身份证等材料

遗嘱公证耗时较长,还需要准备这些材料:

1.

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通行证等。

2.

立遗嘱人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户口簿、判决书等;如系未婚或未再婚者应提交未婚、未再婚证明。

3.

立遗嘱人所处分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车辆行驶证、银行存款单、记名股票等。

4.

立遗嘱人所立遗嘱草稿文本。

5.

立遗嘱人如患有严重疾病,应提交医务人员出具的遗嘱人病情证明,以证明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神志清醒、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遗嘱公证注意事项

一些注意事项,对您办理或有帮助。

遗嘱为立遗嘱人处分自己的财产和死后事务的意思表示,只能由本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

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是立遗嘱人死亡后生效的法律行为,在立遗嘱人死亡之前,立遗嘱人可以变更或撤销遗嘱,但不能私自变更、撤销公证遗嘱。

立遗嘱人的所立遗嘱内容要真实、合法(如所处分的财产是否为个人所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是否保留必要的份额等)。

立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执行人。

(遗嘱接待室)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可酌情减免公证费用

小编采访中了解到,除了70周岁以上老人可减免相关费用,如果市民符合法律援助要求,根据具体情况,也能得到相应的费用优惠。那么,获得法律援助有什么要求呢?


镇江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王勇军表示,法律援助中心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审查,然后决定是否提供法律援助。这三方面分别为:有合理的请求及事实依据;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


如果您不确定自己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可以拨打12348热线问一问,也可以登录www.zj12348.gov.cn,或是登录微信公众号“镇江12348”咨询。


此外,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公证机构可以酌情减收或者免收相关的公证服务费用。



新闻多一点

遗嘱继承还是遗赠?

李刚父亲早逝,由母亲王玲抚养成人。2012年10月份,奶奶秦彩英因病去世,82岁高龄的爷爷李海平交给李刚两份公证书,原来爷爷奶奶于2012年4月18日即分别在润州区公证处订立公证遗嘱各一份,将坐落在市区的一处面积为200多平方米的房产中各自享有的份额全部赠给孙子李刚。


李海平和秦彩英一共生育了四个子女,分别是李运磊、李运祥、李运红和李云志。李运磊就是李刚的父亲,英年早逝后,李云祥、李运红、李云志都对李刚关怀备至,李刚一家十分感激。现在看到奶奶的遗嘱,李刚决定先跟叔叔、姑母商量一下,征求一下长辈的意见。


没想到,叔叔和姑母都坚决不同意奶奶对房产作出的处置,各方对房产继承方式提出了不同的意见,昔日的和睦景象一去不复。


眼看协商解决不了问题,李刚只能诉诸法律。因为案由系继承纠纷,故奶奶秦彩英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均作为被告应诉,他们分别是叔叔李云祥、李云志、姑母李运红,李刚的亲生姐姐李颖,还有深爱孙子的奶奶秦彩英遗产第一顺位继承人爷爷李海平。


庭审过程中,叔叔和姑母明确表示不同意房产二分之一的份额由李刚继承。叔叔和姑母还委托了知名律师,律师提出了抗辩意见:1、遗嘱的内容使用了“赠与”字眼,应当认定为遗赠性质,作为受赠人的李刚未在期限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应当视为放弃遗赠,房产份额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2、司法部的《遗嘱公证细则》第16条明确规定:遗嘱人年老体弱的,公证人员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本案没有看到对秦彩英的录音或者录像,遗嘱形式存在瑕疵。


法官释法

承办法官立即开始调查:润州区公证处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当时未进行录音录像,但要求老人提供了医学心理测试报告单和医院诊断证明。诊断结论为秦彩英脑部智力状况良好。

针对被告代理人提出的《遗嘱公证细则》第16条系硬性规定的主张,承办法官搜索到司法部对于某公证处对此问题请示的一个批复:第16条是为了保障遗嘱人的合法权益,正确认定遗嘱人于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增强遗嘱公证证明力而作的特别规定,并非遗嘱公证生效的必备条件。


我国的《继承法》分为总则、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的处理、附则五个部分,而法定继承部分第十条规定了法定继承的顺位(第一顺位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十一条规定了代位继承,即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其继承的遗产限定于父母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十二条规定了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因此正确理解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并非单单从第十条即可排除本案的原告非法定继承人,而应将规定代位继承的继承法第十一条置身于整部继承法体系,置身于与其有关的第十条、第十二条条文语境中进行体系化解释才能探究其真正内涵。


承办法官认为,法定继承部分的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应当系并列关系,三者组合构建了继承法中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配偶、子女(其中子女早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则系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子女去世的,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因此,通过上述体系、语境解释,应当认定本案中的原告李刚系秦彩英的法定继承人之一。秦彩英通过订立遗嘱在生前将自己身后的财产处分给李刚,尽管使用了“赠与”字眼,仍应定性为遗嘱继承,而非遗赠。继承开始后李刚未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处理,上述房产中秦彩英享有的产权份额由李刚依法继承,法院判决李刚继承两套房产二分之一的份额。后该案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予以维持,现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文中人物为化名)


来源:镇江日报

全媒体记者 陈路 实习生 李镇阳

图:陈路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