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江苏省广告条例》今日起施行,小编带你读懂新《条例》!

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江苏省广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9年3月1日施行。

告别“绝对化用语”一刀切!

2015年新《广告法》修订后,关于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违者将被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引起社会广泛讨论,但也产生了许多误读。

市民A:只要广告中出现 “最”这类的词语,就一律属于违反《广告法》中禁止使用“绝对化用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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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说法并不准确,新修订《条例》这样说:

《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广告中使用下列用语的,不认定为违反前款规定:

(一)表示时间、空间顺序的用语;

(二)依据法律法规评定的奖项、称号;

(三)特定行业、领域根据国家标准认定的分级用语;

(四)表示广告主自我比较的分级用语;

(五)表示广告主目标追求的用语;

(六)客观表述并可以查证的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事实信息。


告别“骚扰电话、短信!”

市民B:我经常接到电话和短信广告,请问法律允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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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不被允许的,并且有明确规定。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电子信息等方式,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在电子信息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视为发送广告。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当事人提供拒绝继续接受的方式。

市民B:相关部门应该怎么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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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了“电信业务经营者”以及“通信管理等部门”等主体的义务。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通过监测或者接受投诉等途径,发现利用其信息传输、发布平台违法发布、发送广告,或者发布、发送违法广告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停止传输等措施予以制止。

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督促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告别“任性”的互联网广告!

市民C:许多网页广告很“任性”,怎么关也关不掉,是不是该管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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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违反了新修订《条例》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互联网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市民C:这次新修订的《条例》,对广告发布者还有哪些新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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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有的哦,《条例》中这样说: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在核对含有链接页面的广告内容时,应当一并核对所链接页面中与前端页面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内容。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所发布的广告的链接页面存在违法广告的,应当断开链接。

告别非法金融理财广告!

市民D:都说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那金融广告应该注意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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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金融业务广告中从事金融业务的主体,就有严格的规定。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涉及金融业务的广告,金融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金融业务许可证或者审批文件。

市民D:就算有经营金融业务资格,广告内容就没有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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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广告中涉及投资回报预期的,《条例》中这样说: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发布有投资回报预期的金融业务广告,应当以显著方式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予以提示或者警示。

告别职业牟利式举报!

市民E:对于违法的广告,我们有举报的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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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违法行为,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国家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有关机关举报违法行为。

《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广告活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广告审查机关举报违法广告和广告活动。

市民E:那什么叫做职业牟利举报呢?

江苏市场监管服务:

是指滥用举报权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举报人有敲诈勒索、诈骗等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广告审查机关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告别“摊派”式 的公益广告!

市民F:我们常见到的公益广告,是否有相关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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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公益广告,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形式之一,国家予以鼓励。

《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鼓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广告代言人等其他广告参与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公益广告。

鼓励社会组织依法建立公益广告基金,参与公益广告宣传。

《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规划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专用设施。

利用公共空间、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有关部门、单位在进行招标、拍卖或者协议出让户外广告设施经营权时,应当将发布一定数量、时长或者比例的公益广告作为条件。

市民F:那么如何保护广告经营主体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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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条例》第三十七条与第四十条有明确规定。

《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公益广告发展促进机制,统筹公益广告发布,推进政府购买公益广告服务,促进公益广告事业可持续发展。

《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版面、时段、时长等要求发布公益广告。

户外广告设施经营者应当依法或者依约定发布公益广告。

超出规定和约定义务范围要求发布公益广告的,应当支付广告费用。

来源:江苏市场监管服务微信

编辑:吴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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