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全市法院共受理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2283件 同比大幅下降

今日镇江讯  买车时消费者未被告知,使用一年后消费者竟得知该车为二手车辆,消费者一气之下将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告上法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诉争商品汽车属于大额消费品,消费者是否购车、购买哪辆车,均需在充分掌握信息的基础上,审慎做出决定。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作为专业汽车销售单位,更应将一切可能影响原告购车决策的待售车辆信息告知原告,某汽车销售公司没有将案涉车辆已存在过交付行为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告知原告,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构成欺诈。某汽车销售公司除接受消费者解除买卖合同、退还购车款的要求外,还应当承担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这是今天(3月12日)早上,由镇江中院联合丹徒法院举办的“3.15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发布的案例,在发布会上记者获悉,2018年全市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合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健康有序的消费市场环境。随着消费市场环境持续改善、消费领域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力度的加大以及消费维权日益趋于理性等因素影响,2018年全市法院共受理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2283件,同比下降24.66%,下降幅度较大。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发案地区以市区居多。案件主要集中在消费比较活跃的市区以及辖市区中心城区,特别是在丹阳、京口、润州、镇江新区等辖区分布大型商贸城、连锁超市等商业业态较为发达的地方。二是案件类型较为集中。案件类型主要包括食品、日用品等买卖合同纠纷和网络购物、旅游等服务合同纠纷以及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三是新型消费纠纷开始显现。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推行,新技术、新产业、新交易模式不断涌现,网络购物、网络约车、金融消费等新型消费纠纷开始显现。四是滥用诉讼、恶意维权现象增多。“知假买假”、“拆分诉讼”等维权中的新情况增多,甚至出现疑似“职业打假人”,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者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

发布会上还发布了4起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和典型意义的消费者维权案件,具有一定的案例指导价值。(全媒体记者 董礼)

编辑:缪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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