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消费者维权案 去年此类纠纷案2283件,同比下降24.66%  

今日镇江讯  近年来,全市法院坚持把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作为消费者维权审判工作的主题主线,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合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健康有序的消费市场环境。

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丹徒区人民法院采访了解到,随着消费市场环境持续改善、消费领域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力度的加大以及消费维权日益趋于理性等因素影响,2018年,全市法院共受理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2283件,同比下降24.66%,下降幅度较大。

案件中心城区多发,出现新型消费纠纷

赵某去年4月通过淘宝公司的珍品拍卖平台拍得了某实业公司出售的53度出口汾酒一箱,淘宝平台载明的商品资料显示:该酒的生产年份为1997-1998年汾酒,型号为750ML清香型,总价格为4801元。某实业公司在网页上公开承诺:诚信经营、100%正品保证、假一赔十。之后,赵某认为所拍得的汾酒有质量问题,经鉴定该酒品属于假冒产品。赵某起诉要求某实业公司退还货款4801元,10倍赔偿48010元。经过审理,法院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认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同时,出卖人亦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某实业公司作为产品经营者,其在网络平台上明确承诺“正品保证”“假一赔十”,是其自愿做出的意思表示,应当受到该承诺的约束。

市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敏指出,去年的消费者维权案件,案件主要集中在消费比较活跃的市区以及各市区中心城区,特别是在丹阳、京口、润州、镇江新区等辖区分布大型商贸城、连锁超市等商业业态较为发达的地方。案件类型较为集中,案件类型主要包括食品、日用品等买卖合同纠纷和网络购物、旅游等服务合同纠纷以及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同时,新型消费纠纷开始显现,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推行,新技术、新产业、新交易模式不断涌现,网络购物、网络约车、金融消费等新型消费纠纷开始显现。

此外,滥用诉讼、恶意维权现象增多。“知假买假”“拆分诉讼”等维权中的新情况增多,甚至出现疑似“职业打假人”,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者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

依法公正高效,全市法院积极应对

陈敏表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具有其他机关和单位无可替代的作用。通过依法公正办案,发挥司法裁判的规制引领作用,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消费秩序,净化市场环境,既是实现消费领域公正正义的体现,也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责任。

全市法院一直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案件,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受理各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消费者可以选择商品销售者、商品生产者、服务提供者、营业执照持有人、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各类主体提起诉讼。

依法保障消费者法定权利的落实,对购买不安全食品、药品赠品的消费者,依法支持其索赔权利;擅自开通网络服务、擅自增加收费服务等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依法认定构成消费欺诈;对医疗美容服务提供者没有相应资质从事医疗美容服务或者存在其他欺诈行为,依法支持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的主张;对快递服务、网络购物等格式条款中涉及限制消费者权利的部分,除非经营者对该条款进行合理提示和充分说明,否则依法宣布其无效,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件审理中,全市法院坚持依法合理规范原则,正确适用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的惩罚不法经营者、激励消费者维权的重要法律制度。针对实践中出现的维权乱象,全市法院坚持依法合理规范的原则,注重平衡好净化市场、维护消费者权益与规范维权方式之间的关系。注重加强对“消费掮客”诉讼行为的规范,既要发挥其“市场啄木鸟”的作用,又有效遏制滥用诉讼、恶意维权现象的发生,切实做到有效打假、净化市场、规范行为的有机统一。

发挥审判职能,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全市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工作,方便消费者诉讼维权;对于消费者维权简易纠纷案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实现了案件快审快结,及时定纷止争;加大调解工作力度,2018年以来审结的消费者维权案件中,以调解、撤诉等方式结案的案件比例达60%以上。

全市法院注重消费者维权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通过普法宣传、典型案例发布、“消费维权提示”等途径,从维权途径、合同订立、诉讼主体、选择管辖法院、证据、欺诈的认定等方面对消费者进行维权提示,并对经营者和相关部门提出建议,努力从源头减少纠纷的发生。

市中院民一庭副庭长程刚介绍说,在经济开发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消费者宋某从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购买长安牌汽车一辆。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交付涉案车辆,并为宋某代办车辆牌照及保险。2017年10月,宋某得知该车为二手车辆,宋某认为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故意隐瞒该车曾经使用的重要事实,构成欺诈,诉至法院要求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退一赔三”。

本案诉争商品汽车属于大额消费品,消费者是否购车、购买哪辆车,均需在充分掌握信息的基础上,审慎做出决定。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作为专业汽车销售单位,更应将一切可能影响原告购车决策的待售车辆信息告知原告,某汽车销售公司没有将案涉车辆已存在过交付行为等与原告宋某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告知原告,侵害了宋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构成欺诈。某汽车销售公司除接受消费者解除买卖合同、退还购车款的要求外,还应当承担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最终,经过审理,法院支持宋某的诉讼请求。(全媒体记者 谢勇 通讯员 常文金 吴安娜)

编辑 贺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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