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麟送子”侵犯了“麒麟”的商标权?承办法官普法:名称和外观近似,“搭便车”也不行

今日镇江讯 日前,镇江经开区法院受理了一批侵犯商标权案件,经过法官庭前普法调解,几位被告主动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

原告南京某家居公司,是驰名商标“麒麟kylin”的所有权人。在维权行动中,该公司发现多家家具店销售非该公司生产但却标有“麒麟之王”“麒麟送子”等商标的床垫。新区市监局对涉案的几家家具店进行了行政处罚,并依法查封了侵权商品。

此后不久,该公司向法院提起侵犯商标权的民事诉讼,要求几名被告赔偿损失。

“要不是床具被查封了,我们都不知道卖的是侵权的商品!”

“我们销售的产品,商标上只是标有‘麒麟’二字,与他们公司的注册商标并不相同,怎么就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了?”

“我们都已经被行政处罚了,怎么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

“我们的床具,销售数额或者进货价格基本上平均只有几百块,都不超过千元,怎么赔偿却要上万元?”

针对几名被告的疑问,承办法官袁泉向他们进行了法律普及:侵犯商标权全称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主要适用的法律为《商标法》。在本案中,被告所售床具虽和原告所持有的注册商标不完全一致,但在名称和外观上已经构成“近似”,达到和让普通消费者混淆的程度,存在“搭便车”的嫌疑,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其次,工商部门的处罚针对的是“违法行为”,保护的是合法的市场交易秩序;而商标权人有权就侵权人销售侵权商标为其带来的损失提起民事诉讼。

最后,关于赔偿数额,商标法规定的主要有全部赔偿原则、惩罚赔偿原则、法定赔偿原则。本案的原告就所受损失无法确定具体数额,适用商标法规定法定赔偿原则,要求被告赔偿的数额并无不当,因为原告考虑的并不是单个侵权床垫的进货价格、销售价格,还有考虑到侵权床垫给原告带来的商标负面影响。

经过法官的法律释明,几名被告这才解了“惑”,纷纷表示愿意与原告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双方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向原告给付了赔偿金后,原告出具了撤诉申请。 (全媒体记者 范海罡 任偲佳)

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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